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6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冠儀李憶如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耀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耀雄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唐耀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11年9月22日1時49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9月21日16時30分前某時許,應予更正),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前,見石孟莉所有、謝承峰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停放該處無人看管,遂以其隨身攜帶之機車鑰匙發動該機車後騎乘離去竊取得手。嗣石孟莉、謝承峰報案機車失竊,警方循線調閱監視器始查悉上情。

(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接續徒手翻找附表二所示機車坐墊下置物箱著手行竊,惟均未竊得任何物品即離去。嗣因余旌暉查看監視器時發現上情,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獲。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耀雄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謝承峰、余旌暉、吳美麗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及現場照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2號卷第135頁、111年度偵字第20490號卷第13至57頁,以上佐證事實及理由欄一、(一)部分);員警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梓官分駐所查訪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6月6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1940600號函檢附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暨影像擷取照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2號卷第15、63、69、75、81至93、125至131、137至167頁、本院卷第65至101頁,以上佐證事實及理由欄一、(二)部分)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

(二)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一、(二)著手竊取附表二被害人余旌暉、林庭溱所有之多部機車內財物,各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顯出於一個竊盜犯意,且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均各論以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

一、(二)犯行,於警詢時供稱:我因為家中沒有錢生活,所以才會嘗試掀翻他人機車坐墊看看有無財物可以竊取等語(112年度偵字第212號卷第6頁),顯係在同一地點,利用同一機會,基於同一竊取財物之目的,著手竊取附表二多數被害人之財物而未遂,其行為之時間、空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惟因造成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受侵害之高度危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聲請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等語,容有誤會。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至聲請意旨雖主張被告前因竊盜、偽造私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1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確定(下稱甲刑期);另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經高雄地法以102年度聲更字第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下稱乙刑期);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47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0年度簡字第849號,應予更正)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丙刑期)。嗣被告於甲刑期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乙、丙刑期,於111年7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而構成累犯等語。惟查,上開甲(徒刑期間為103年12月16日至111年12月15日)、乙(徒刑期間為100年4月16日至103年7月15日)、丙(徒刑期間為103年7月16日至103年12月15日)刑期經接續執行後於109年6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嗣遭撤銷而應執行殘刑2年1月5日,並與另案所犯竊盜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0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之刑期接續執行,徒刑期間為111年12月28日至114年5月2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顯無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情形存在,自無累犯規定之適用,聲請意旨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五)事實及理由欄一、(二)部分,被告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尚未發生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六)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除本案外,另有其餘多次竊盜犯行曾經判處罪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顯見其屢犯竊盜不改,素行欠佳;惟念其犯後坦承竊盜犯行,上開各次竊盜之犯罪手段均尚屬平和,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竊取財物已返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為前揭犯行之期間、手法,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事實及理由欄一、(一)部分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該次犯行犯罪所得,然業經警查扣並返還被害人領回,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該次犯行所用之自備鑰匙1支,並未扣案,且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又該物品亦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倘予以宣告沒收,非但執行困難,且因該等物品取得容易,替代性高,將之宣告沒收能否達到預防及遏止犯罪之目的,尚有疑義,因認就上開物品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李冠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李憶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及理由欄一、(一) 唐耀雄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及理由欄一、(二) 唐耀雄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車牌號碼 111年10月11日0時5分至6分  高雄市○○區○○○路○○巷0○0號 余旌暉 MZX-8729    MZX-8730    978-KVD  同上巷9之2號 蔡利偉 383-PTY   蔡佳蓉 121-CZS   邱堉愷 NJN-2307  同上巷9之8號 林庭溱 MZX-3056    MMQ-3893    ADZ-3009  同上巷9之7號 鄭超仁 EPQ-8675    MMG-0256   林蘭香 MFD-9650   鄭智敬 NCQ-7003  同上巷9之11號  吳美麗 YE8-959   張家福 861-HWA   張家銘 NRK-2137   張家宗 MMW-6063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6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