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士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士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士傑前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受刑人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23罪。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113年2月20日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憑,是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為107 年7 月13至18日及109 年4月12日至6 月1 日間,上述23罪之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均為詐欺罪,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並衡諸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受刑人復歸社會之考量等因素及受刑人聲請狀2 份所述意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7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6號等 110年2月3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02號等 110年8月 18日 附表編號1至18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7月13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7月13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4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4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7月14日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4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4日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4日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4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4日 1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4日 1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7月14日 1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4日 1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4日 1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7月14日 1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4日 1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7月15日 1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7月17日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9號等 110年8月25日 同左 110年9月 29日 附表編號19至22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2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7月17日 2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7月17日 22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7年7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6號等 112年1月18日 同左 112年2月 23日 23 詐欺 有期徒刑2月 109年4月12日至109年6月1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77號 112年5月19日 同左 112年7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