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2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洪欣昇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簡毅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39號),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892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抗字第420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後,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

張簡毅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1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首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至4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6月29日,至附表編號5至47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在110年4月至110年6月間,有該等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管轄部分,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附表編號42至47)即為本院,故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量刑部分,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界限,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且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編號5至10所示之罪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1至28所示之罪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30至36所示之罪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37至41所示之罪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2至47所示之罪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及附表編號29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之總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異同程度、犯罪時間接近程度、對於社會之危害程度等情狀,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並考量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有受刑人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淨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110年4月9日、14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8號 111年5月31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8號 111年6月29日 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110年4月12日、13日     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4月13日     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4月13日     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0年6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6號 112年5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6號 112年6月7日 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6月30日     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6月30日     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6月30日     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6月30日     1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6月30日     1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5、285、379號 111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5、285、379號 111年12月14日 1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5月21日至24日     1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5月23日至24日     1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5月23日     1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5月24日     1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5月24日     1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5月24日     1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5月24日     1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5月24日     2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6月22日     2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6月23日、24日     2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6月23日、24日     2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6月24日     2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6月24日     2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6月24日     2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6月24日     2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0年6月25日     2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5月14日至27日     2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5月18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112年6月6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112年7月4日 3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4月12日至13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51、323、389號 111年12月8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51、323、389號 112年1月11日 3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4月12日至14日     3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4月9日     3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0年4月12日至13日     3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4月13日     3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4月13日     3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4月13日至14日     3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5月31日至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7號 112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7號 112年6月28日 38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5月31日至6月1日     39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6月4日     40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6月4日     4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6月4日     42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5月17日至6月16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113年11月1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113年12月4日 43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5月18日至6月16日     44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5月11日至6月9日     4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5月18日至26日     46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4月8日至14日     47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4月14日至5月14日     備註: 1.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編號5至10所示之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3.編號11至28所示之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4.編號30至36所示之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5.編號37至41所示之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6.編號42至47所示之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