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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3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庭安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定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定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謝定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本案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應依累犯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僅將被告前案犯罪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機車1部,業據扣案並發還被害人吳政助具領,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364號
  被   告 謝定紘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定紘前於民國97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下稱高雄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5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
    又於97年間,因搶奪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3
    2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再於98年間,因偽證案件,經高雄
    地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8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前開各罪嗣
    經高雄地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20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年確定,後經同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601號裁定假釋付保護
    管束,於109年10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併付
    保護管束,於112年9月18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
    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不思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5年4月8日4時46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00號前,見吳政助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停放該處且鑰匙未拔,徒手竊取上開機車得手,供己
    代步使用。嗣吳政助發覺遭竊並報警,於同日8時40分許,
    謝定紘騎乘所竊上開機車返回高雄市○○區○○路00號前時,警
    方到場並扣得上開機車(已發還吳政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定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吳政助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
    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有如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與前案罪質相同,請參照大法
    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被
    告竊得之上開機車1部,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段可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330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