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2 分鐘讀完全文 7,3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立亭

原告
胡俊業
原告
胡素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群倫律師
被告
王聖煒

楊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胡俊業新臺幣23萬元,及自民國110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王聖煒應給付原告胡俊業新臺幣6 萬6,3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胡素珍新臺幣28萬元,及自民國110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胡俊業以新臺幣7 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胡俊業以新臺幣2 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王聖煒如以新臺幣6 萬6,3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胡素珍以新臺幣9 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王聖煒與原告胡俊業為朋友關係,2 人於民國108 年1月27日至高雄遊玩,期間2 人留宿在高雄市○○區○○路00號○○汽車旅館(王聖煒住101 號房,胡俊業住106 號房),王聖煒之綽號「阿平」之友人即被告楊博宇(微信帳號名稱為「憨獅」)期間亦至該汽車旅館,3 人一同聊天、玩樂。同年1 月30日,胡俊業在該旅館內遺失皮包1 只,嗣經旅館房務人員拾獲交予楊博宇,胡俊業以微信通訊軟體詢問楊博宇,楊博宇告知已交予王聖煒。胡俊業遂於同年2 月2日詢問王聖煒皮包是不是他拿的,王聖煒卻將胡俊業皮包內現金新臺幣(下同)6 萬6,300 元占為己有,拒不返還,胡俊業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規定、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王聖煒賠償或返還胡俊業6 萬6,300 元。

㈡王聖煒於胡俊業詢問前揭有無拿皮包問題後,認胡俊業讓他沒面子,於同日上午11時許,要求胡俊業至101 號房間談論此事,並為下列侵權行為:

⒈由楊博宇堵住該101 號房出入口,避免胡俊業逃跑,王聖煒則對胡俊業稱「不讓你走」,於同日16時許讓胡俊業離開,以此方式共同剝奪胡俊業之行動自由約6 小時。

⒉上開期間,王聖煒、楊博宇另共同以拳頭或持房內保溫瓶、拖鞋,接續丟擲、毆打胡俊業之頭、臉、眼睛、手部及嘴巴等處,致胡俊業受有眼睛、耳朵、嘴巴、手、下腹部位瘀青、流血等傷害。

⒊王聖煒、楊博宇復共同對原告為恐嚇取財行為,由王聖煒向胡俊業恫稱:若不交付20萬元不讓你走、錢沒有拿出來不能走等語,致胡俊業心生畏懼,以手機聯絡其姊即原告胡素珍借錢,胡素珍初始拒絕,王聖煒、楊博宇乃再次徒手或持脫鞋毆打胡俊業,令胡俊業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胡素珍,使胡素珍藉由視訊觀看胡俊業遭毆打傷勢,王聖煒於胡俊業、胡素珍姊弟通話過程中復大聲稱「欠50萬啦」等語,致胡素珍心生畏懼而允諾交付20萬元,王聖煒遂命不知情之訴外人陳錦田前往收款,陳錦田遂於同日16時許,與胡素珍連絡、約定交付20萬元地點,嗣於同日16時許後不久之某時,胡素珍在新北市○○區○○路0 號明志國小旁圍牆交付現金20萬元予陳錦田,陳錦田收畢後電聯王聖煒告知已收取20萬元現金,並將前揭現金20萬元存入其所有之帳戶後,扣除王聖煒積欠自己之1 萬元,再於108年2 月2 、3 日原將19萬元陸續匯入訴外人楊亭怡借給王聖煒使用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王聖煒即以上開方式取得20萬元之利益,而王聖煒獲得胡素珍允諾願交付20萬元後,始於同日16時許讓胡俊業離開。

㈢胡俊業因被告前揭⒈所示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⒉所示共同傷害、⒊所示共同恐嚇取財行為,受有精神上痛苦,爰請求精神慰撫金各15萬元、8 萬元、10萬元,合計33萬元。胡素珍因被告前揭⒊所示共同恐嚇取財行為,致意思自由權受侵害,因而受有交付現金2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79 條規定,擇一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萬元;另胡素珍因被告前揭故意侵害自由之恐嚇取財行為,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胡俊業39萬6,3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胡素珍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下列事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亦視同自認,堪信屬實:

㈠王聖煒與胡俊業為朋友關係,2 人於108 年1 月27日至高雄遊玩,期間2 人留宿在高雄市○○區○○路00號○○汽車旅館(王聖煒住101 號房,胡俊業住106 號房),王聖煒之綽號「阿平」之友人即楊博宇(微信帳號名稱為「憨獅」)期間亦至該汽車旅館,3 人一同聊天、玩樂。同年1 月30日,胡俊業在該旅館內遺失皮包1 只,嗣經旅館房務人員拾獲交予楊博宇,胡俊業以微信通訊軟體詢問楊博宇,楊博宇告知已交予王聖煒。胡俊業遂於同年2 月2 日詢問王聖煒皮包是不是他拿的,王聖煒卻將胡俊業皮包內現金6 萬6,300 元占為己有,拒不返還。

㈡王聖煒於胡俊業詢問前揭有無拿皮包問題後,認胡俊業讓他沒面子,於同(2 )日上午11時許,要求胡俊業至101 號房間談論此事,並為下列侵權行為:

⒈由楊博宇堵住該101 號房出入口,避免胡俊業逃跑,王聖煒則對胡俊業稱「不讓你走」,於同日16時許讓胡俊業離開,以此方式共同剝奪胡俊業之行動自由約6 小時。

⒉上開期間,王聖煒、楊博宇另共同以拳頭或持房內保溫瓶、拖鞋,接續丟擲、毆打胡俊業之頭、臉、眼睛、手部及嘴巴等處,致胡俊業受有眼睛、耳朵、嘴巴、手、下腹部位瘀青、流血等傷害。

⒊王聖煒、楊博宇復共同對原告為恐嚇取財行為,由王聖煒向胡俊業恫稱:若不交付20萬元不讓你走、錢沒有拿出來不能走等語,致胡俊業心生畏懼,以手機聯絡其姊即胡素珍借錢,胡素珍初始拒絕,王聖煒、楊博宇乃再次徒手或持脫鞋毆打胡俊業,令胡俊業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胡素珍,使胡素珍藉由視訊觀看胡俊業遭毆打傷勢,王聖煒於胡俊業、胡素珍姊弟通話過程中復大聲稱「欠50萬啦」等語,致胡素珍心生畏懼而允諾交付20萬元,王聖煒遂命不知情之訴外人陳錦田前往收款,陳錦田遂於同日16時許,與胡素珍連絡、約定交付20萬元地點,嗣於同日16時許後不久之某時,胡素珍在新北市○○區○○路0 號○○國小旁圍牆交付現金20萬元予陳錦田,陳錦田收畢後電聯王聖煒告知已收取20萬元現金,並將前揭現金20萬元存入其所有之帳戶後,扣除王聖煒積欠自己之1 萬元,再於108 年2月2 、3日原將19萬元陸續匯入楊亭怡借給王聖煒使用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王聖煒即以上開方式取得20萬元之利益,而王聖煒獲得胡素珍允諾願交付20萬元後,始於同日16時許讓胡俊業離開。

㈢王聖煒因前項行為,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51號判決認犯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共同犯傷害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分院)以109 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判決駁回檢察官及王聖煒之上訴確定。楊博宇因前項行為,經臺東地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32 號判決認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共同犯傷害罪、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嗣經花蓮分院以110 年度上訴字第29號判決駁回楊博宇之上訴確定。

㈣胡俊業國中肄業,曾擔任保健食品公司行政人員,目前為自由業,收入不固定;胡素珍高職畢業,曾擔任羊肉爐、服飾店店員,目前為保健食品公司電話行銷人員,月收入約3 至4 萬元;王聖煒專科畢業,從事民宿業,月收入約3 至4 萬元;楊博宇高中畢業,以粗工為業,月收入約1 萬5,000 元。胡俊業、楊博宇名下均無不動產,胡素珍名下有房屋2 筆、土地1 筆,王聖煒名下有房屋5 筆、土地3 筆。

五、本院之判斷:

㈠胡俊業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經查:

⑴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所載,王聖煒輾轉取得胡俊業遺失之皮包,卻未返還胡俊業,反將其內現金6 萬6,300 元占為己有,故意不法侵害胡俊業之財產權,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胡俊業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楊博宇於胡俊業詢問皮包下落時,業已據實告知其已轉交王聖煒,復無證據證明楊博宇確有取得上開皮包內之現金,自難僅憑楊博宇將皮包轉交王聖煒乙節,遽認楊博宇與王聖煒故意共同不法侵害胡俊業之權利。從而,胡俊業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王聖煒給付6 萬6,3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楊博宇與王聖煒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則屬無據。

⑵次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㈡、㈢所載,被告共同對胡俊業為前揭剝奪行動自由、傷害及恐嚇取財行為,侵害胡俊業之行動自由權、身體健康權及意思自由權,並經法院判決科以刑罰確定,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連帶賠償胡俊業非財產上損害。本院斟酌胡俊業遭被告剝奪行動自由約6 小時,期間被告並接續毆打、傷害胡俊業身體健康,又因遭被告恐嚇而聯繫胡素珍籌措20萬元以求脫身,衍生之精神痛苦可以想像,並參胡俊業73年次,王聖煒72年次,楊博宇75年次,及兩造不爭執事項㈣所載之兩造身分、地位、財產狀況等情,認胡俊業就前開剝奪行動自由、傷害及恐嚇取財行為,各請求15萬元、8萬元、1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各10萬元、5 萬元、8 萬元,合計23萬元(計算式:10萬元+5萬元+8萬元=23萬元)為當。

⒉從而,胡俊業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王聖煒給付6 萬6,300 元,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23萬元,洵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㈡胡素珍部分:

⒈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㈡⒊、㈢所載,胡素珍因被告前揭共同恐嚇取財行為,致意思自由權受侵害,受有交付現金20萬元之損害及精神上受有痛苦,被告亦因上開行為,經判處刑罰確定,被告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連帶賠償胡素珍上開20萬元,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連帶賠償胡素珍所受非財產上損害。

⒉本院斟酌被告故意藉由使胡素珍以視訊觀看胡俊業遭毆打傷勢,及大聲稱「欠50萬啦」等語,致胡素珍擔憂胡俊業之安危,心生畏懼而同意交付20萬元,足認胡素珍因被告前揭恐嚇取財行為,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並參胡素珍66年次,王聖煒72年次,楊博宇75年次,及兩造不爭執事項㈣所載之兩造身分、地位、財產狀況等情,認胡素珍請求2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8 萬元為當。

⒊從而,胡素珍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8萬元(計算式:20萬元+8萬元=28 萬元),應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胡俊業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王聖煒給付6 萬6,300 元,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3萬元,及胡素珍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8萬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9 月29日起(見審訴卷第41頁至第4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就原告勝訴部分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