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再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羅國峯
再審相對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105年度交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4月24日106年度交上字第9號、106年度交上再字第12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本院105年度交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事由部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交上再字第14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因對再審相對人之嘉監裁字第70-L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一、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駕駛執照限於105年1月23日前繳送。
二、上開駕照不依限繳送者:(一)自105年1月23日,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二)駕駛執照經吊(註)銷後,自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05年11月29日以105年度交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確認原處分關於處罰主文『二、上開駕駛執照不依期限繳送者:(一)自105年1月23日,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二)駕駛執照經註銷後,自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部分無效。再審聲請人其餘之訴駁回。」再審聲請人對其敗訴部分仍表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於106年4月24日以106年度交上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並於105年4月28日送達該案再審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陳國瑞律師,有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佐(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9號卷第91頁)。是本院105年度交字第6號判決之確定時間為106年4月24日,再審聲請人收受之日期為106年4月28日,再審原告需於該收受前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後30日內,即106年5月28日提起再審,然本件再審聲請人提起再審之時間為107年3月29日(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再字第14號卷第13頁收文章),是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交字第6號提起再審,已逾前開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