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9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98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瑞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45號、179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瑞哲犯附表所示竊盜罪,計四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瑞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10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其姐陳榆姍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如附表所示之寺廟,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經警據報調閱錄影監視影像而查獲,並於101年2月14日下午3時許,在嘉義縣朴子市○○里○○○○000號騎樓下,扣得陳瑞哲所竊取之電腦監錄主機1台、液晶顯示器1台、工業型機箱1台、中華電信ADSL撥接器1台等物(已發還洪主民具領)。
二、案經侯嘉咏、廖珮媛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涉犯者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瑞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侯嘉咏及廖珮媛之指訴、被害人洪主民及侯文典之指述、證人陳榆姍之證述等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被害報告單4紙、「巡天宮」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2張、「安福宮」監視錄影翻拍照片5張、「天公壇」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8張、「青田寺」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6張、查獲照片8張等在卷可稽。被告所為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自可採信。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附表所示四次竊盜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四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有事實欄所述之竊盜犯行,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98號附表: ┌──┬───┬────┬──────────────┐ │編號│時間 │ 地點 │竊盜方式及竊得財物 │ ├──┼───┼────┼──────────────┤ │ 1 │101年1│嘉義縣朴│以自備鑰匙撬開無人居住之「巡│ │ │月30日│子市順天│天宮」門鎖後進入宮內(無故侵│ │ │凌晨5 │里南通路│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徒手│ │ │時許 │3段916號│竊取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第4 │ │ │ │ │組警員洪主民所管理之電腦監視│ │ │ │ │系統1組(含電腦監錄主機1台、│ │ │ │ │液晶顯示器1台、飛端A-1000不 │ │ │ │ │斷電系統1組滑鼠1個、工業型機│ │ │ │ │箱1台、中華電信ADSL撥接器1台│ │ │ │ │等物)。 │ ├──┼───┼────┼──────────────┤ │ 2 │101年2│嘉義縣朴│以自備鑰匙撬開無人居住之「安│ │ │月1日 │子市安福│福宮」門鎖後進入宮內(無故侵│ │ │凌晨0 │里山通路│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將雙│ │ │時45分│82號 │面膠帶黏綁在釣魚線上,放入功│ │ │許 │ │德箱中,以此方式竊取該宮主任│ │ │ │ │委員侯嘉咏所掌管之現金新臺幣│ │ │ │ │(下同)約三、四千元。 │ ├──┼───┼────┼──────────────┤ │ 3 │101年2│嘉義縣朴│徒手將「天宮壇」左側門檻拆下│ │ │月1日 │子市中正│,從門檻缺口進入壇內(無故侵│ │ │凌晨2 │里中正路│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將雙│ │ │時46分│182號 │面膠帶黏綁在釣魚線上,放入功│ │ │許 │ │德箱中,以此方式竊取該壇會計│ │ │ │ │廖珮媛所掌管之現金約四萬餘元│ │ │ │ │及1包米。 │ ├──┼───┼────┼──────────────┤ │ 4 │101年2│嘉義縣朴│以自備鑰匙撬開無人居住之「青│ │ │月5日 │子市順天│田寺」門鎖後進入寺內(無故侵│ │ │凌晨2 │里南通路│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將雙│ │ │時15分│3段782號│面膠帶黏綁在釣魚線上,放入功│ │ │許 │ │德箱中,以此方式竊取該寺主任│ │ │ │ │委員侯文典所掌管之現金約二、│ │ │ │ │三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