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史龍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史龍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2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99年12月20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再者,附表編號 1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而附表編號 8至 9之罪,則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2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8月,並均已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基此,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 9罪合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據為聲請,本院應就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先行審查,其次於裁量酌定刑度時,除受此9 罪刑度總合之外部界限拘束外,亦不能忽略受刑人就其中附表編號1至7之各罪、附表編號8至9之各罪,前經定過應執行刑之利益,即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復經考量上揭內、外部界限之拘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9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 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參照上揭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例 │例 │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99.10.22 │99.11.03 │99.08.19 │99.11.04 │99.11.04 │ ├──────┼───────┼───────┼───────┼───────┼───────┤ │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 │案號 │偵字第28542號 │偵字第28542號 │毒偵字第4487號│毒偵字第5939號│毒偵字第5939號│ ├───┬──┼───────┼───────┼───────┼───────┼───────┤ │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審易字 │100年度審訴字 │100年度審訴字 │ │ │ │1023號 │1023號 │第30號 │第602號 │第602號 │ │事實審├──┼───────┼───────┼───────┼───────┼───────┤ │ │判決│99.11.30 │99.11.30 │100.01.28 │100.04.15 │100.04.15 │ │ │日期│ │ │ │ │ │ ├───┼──┼───────┼───────┼───────┼───────┼───────┤ │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審易字 │100年度審訴字 │100年度審訴字 │ │ │ │1023號 │1023號 │第30號 │第602號 │第602號 │ │判 決├──┼───────┼───────┼───────┼───────┼───────┤ │ │判決│99.12.20 │99.12.20 │100.03.01 │100.05.09 │100.05.09 │ │ │確定│ │ │ │ │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 │備註 │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 年│ │ │執字第15809號 │執字第15809號 │度執字第3755號│度執字第6663號│度執字第6663號│ └──────┴───────┴───────┴───────┴───────┴───────┘ ┌──────┬───────┬───────┬───────┬───────┐ │編號 │ 6 │ 7 │ 8 │ 9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99年6 月24日至│99.10.07 │99.10.01 │99.10.11 │ │ │同年月30日間之│ │ │ │ │ │某不詳時間 │ │ │ │ ├──────┼───────┼───────┼───────┼───────┤ │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 年│嘉義地檢101 年│嘉義地檢101 年│ │案號 │度偵字第3866號│度偵字第9290號│度偵字第2260號│度偵字第2260號│ ├───┬──┼───────┼───────┼───────┼───────┤ │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壢簡字 │100年度壢簡字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第448號 │第1346號 │327號 │327號 │ │事實審├──┼───────┼───────┼───────┼───────┤ │ │判決│100.04.22 │100.07.29 │101.06.06 │101.06.06 │ │ │日期│ │ │ │ │ ├───┼──┼───────┼───────┼───────┼───────┤ │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0年度壢簡字 │100年度壢簡字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第448號 │第1346號 │327號 │327號 │ │判 決├──┼───────┼───────┼───────┼───────┤ │ │判決│100.05.15 │100.09.05 │101.07.02 │101.07.02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年 │嘉義地檢101年 │嘉義地檢101年 │ │ │度執字第9701號│度執字第11793 │度執字第2441號│度執字第2441號│ │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