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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史龍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史龍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2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99年12月20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再者,附表編號 1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而附表編號 8至 9之罪,則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2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8月,並均已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基此,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 9罪合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據為聲請,本院應就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先行審查,其次於裁量酌定刑度時,除受此9 罪刑度總合之外部界限拘束外,亦不能忽略受刑人就其中附表編號1至7之各罪、附表編號8至9之各罪,前經定過應執行刑之利益,即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復經考量上揭內、外部界限之拘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9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 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參照上揭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例            │例            │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99.10.22      │99.11.03      │99.08.19      │99.11.04      │99.11.04      │
├──────┼───────┼───────┼───────┼───────┼───────┤
│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
│案號        │偵字第28542號 │偵字第28542號 │毒偵字第4487號│毒偵字第5939號│毒偵字第5939號│
├───┬──┼───────┼───────┼───────┼───────┼───────┤
│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審易字 │100年度審訴字 │100年度審訴字 │
│      │    │1023號        │1023號        │第30號        │第602號       │第602號       │
│事實審├──┼───────┼───────┼───────┼───────┼───────┤
│      │判決│99.11.30      │99.11.30      │100.01.28     │100.04.15     │100.04.15     │
│      │日期│              │              │              │              │              │
├───┼──┼───────┼───────┼───────┼───────┼───────┤
│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  │99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審易字 │100年度審訴字 │100年度審訴字 │
│      │    │1023號        │1023號        │第30號        │第602號       │第602號       │
│判  決├──┼───────┼───────┼───────┼───────┼───────┤
│      │判決│99.12.20      │99.12.20      │100.03.01     │100.05.09     │100.05.09     │
│      │確定│              │              │              │              │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
│備註        │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 年│
│            │執字第15809號 │執字第15809號 │度執字第3755號│度執字第6663號│度執字第6663號│
└──────┴───────┴───────┴───────┴───────┴───────┘
┌──────┬───────┬───────┬───────┬───────┐
│編號        │      6      │      7      │      8      │      9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99年6 月24日至│99.10.07      │99.10.01      │99.10.11      │
│            │同年月30日間之│              │              │              │
│            │某不詳時間    │              │              │              │
├──────┼───────┼───────┼───────┼───────┤
│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 年│嘉義地檢101 年│嘉義地檢101 年│
│案號        │度偵字第3866號│度偵字第9290號│度偵字第2260號│度偵字第2260號│
├───┬──┼───────┼───────┼───────┼───────┤
│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壢簡字 │100年度壢簡字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第448號       │第1346號      │327號         │327號         │
│事實審├──┼───────┼───────┼───────┼───────┤
│      │判決│100.04.22     │100.07.29     │101.06.06     │101.06.06     │
│      │日期│              │              │              │              │
├───┼──┼───────┼───────┼───────┼───────┤
│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0年度壢簡字 │100年度壢簡字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第448號       │第1346號      │327號         │327號         │
│判  決├──┼───────┼───────┼───────┼───────┤
│      │判決│100.05.15     │100.09.05     │101.07.02     │101.07.02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年 │嘉義地檢101年 │嘉義地檢101年 │
│            │度執字第9701號│度執字第11793 │度執字第2441號│度執字第2441號│
│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