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景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緝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景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景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例如修正後新舊法之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若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則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原規定移列第1項前段,並增列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應逕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規定,附此敘明。
四、查本件受刑人莊景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訴字第517號、101年度訴字第545號、101年度訴字第588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就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就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各執行刑之總和。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除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之記載各應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莊景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1年5月16日 │101年5月29日 │101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838、868、905 │年度毒偵字第838、868、905 │年度毒偵字第838、868、905 ││ │號 │號 │號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517號 │101年度訴字第517號 │101年度訴字第51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8月27日 │101年8月27日 │101年8月27日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517號 │101年度訴字第517號 │101年度訴字第517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1年9月13日 │101年9月13日 │101年9月13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度執緝字第250號(編號1至│年度執緝字第250號(編號1至│年度執緝字第250號(編號1至││ │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1年6月14日 │101年7月9日 │101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950、1064號 │年度毒偵字第950、1064號 │年度毒偵字第1121、1165號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545號 │101年度訴字第545號 │101年度訴字第58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8月31日 │101年8月31日 │101年9月28日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545號 │101年度訴字第545號 │101年度訴字第588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1年9月21日 │101年9月21日 │101年10月15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度執緝字第251號(編號4、│年度執緝字第251號(編號4、│年度執緝字第252號(編號6、││ │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編 號 │ 7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7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121、1165號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最 後├────┼─────────────┼─────────────┼─────────────┤│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588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9月28日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確 定├────┼─────────────┼─────────────┼─────────────┤│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588號 │ │ ││判 決├────┼─────────────┼─────────────┼─────────────┤│ │判決確定│101年10月15日 │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 ││ │年度執緝字第252號(編號6、│ │ ││ │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