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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蔡廷宜謝其達傅曉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9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寶仁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649、3678、4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寶仁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愷他命參拾陸包(驗餘純質淨重:陸拾陸點玖柒參壹公克)、裝置上開毒品包裝袋參拾陸只、電子磅秤壹台及分裝袋壹包,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郭寶仁綽號為眼鏡、阿財,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詎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以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販賣毒品之工具,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時間及地點,販賣愷他命予各購毒者(均已滿18歲),並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價金。嗣警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晚上6時57分許,在嘉義縣水上鄉○○路0 段000號前,見郭寶仁形跡可疑予以盤查,經其同意搜索,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愷他命36 包(驗餘純質淨重66.9731公克)及新臺幣(下同)12,500 元而查獲。嗣經其同意至其嘉義市○○○路00號303 室租屋處搜索,扣得其所有供販賣愷他命之電子磅秤1台及分裝袋1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郭寶仁及辯護人對於卷附各傳聞證據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調查(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且經本院於審理程序逐一提示予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彼等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經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復屬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且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已受保障等情,而認卷附各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具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南市警營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6頁,102年度偵字第3649號偵卷第49-50頁,本院第30頁、第72 頁),觀之其於警詢供稱:通訊監察譯文內所述「在那裡」、「過去那載你」的意思是交易毒品的地點,其與購毒者不會在電話裡談到毒品種類及價格,到達現場後,購毒者進入其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後座,始在車內談所需毒品數量及價錢等語,足見就交易情節交代綦詳(見南市警營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頁背面),並有下列證據足憑:

㈠證人即購毒者邱筱涵、林汶霈、倪逸家、劉建麟、黃啟豪之警詢及偵查證述附卷可稽並經渠等指認被告可佐(見南市警營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4-37、51-57、70-74、86-90、99-102、104-105頁,102年度偵字第3649 號偵卷第68-70、97-100、126-128、152-154、204-205 頁);復有本院通訊102年度聲監字第158號監察書、監察書電話附表、監聽譯文、查詢電話資料、通聯紀錄表附卷可稽(見南市警營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0-1-31、38-39、58-62、75-78、91-92、103頁,102年度偵字第3649號偵卷第73、74-77、88-92、103-106、107、118-121、131-132、133、157、207、169-180頁)。又扣案36包物品,檢驗前淨重88.6826公克,取樣0.01公克,經以微量電子天秤法、化學前處理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後,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75.52 %,純質淨重為66.9731 公克,取樣部分已用罄等情,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2年7月19日函文暨鑑定書附卷可考(見102年度偵字第3649號偵卷第213-214頁),另有扣案現金12,500元、電子磅秤1台及分裝袋1大包足憑。

㈡觀之被告於於警詢供稱:愷他命每1公克以350 元買進,500元賣出等語(見南市警營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 頁背面,102年度偵字第3649號偵卷第49 頁);於偵查中供稱:其有販賣愷他命,販賣3、4個月,每公克以350元買入,以500元賣出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3649號偵卷第49 頁);於本院供稱:其賣邱筱涵1,200元,平均1包賺300 元;賣給林汶霈1,000元賺大概100元,最後1 次賣他500元大約賺50元;賣給倪逸家1,000元賺200元,600元賺100元;賣給劉建麟1,000元賺200元;賣給黃啟豪1,000元賺2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足見被告販賣愷他命確有營利意圖至明;復以愷他命乃政府嚴予查緝之違禁物,販賣者刑責甚重,苟無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被查緝之危險而無端交付他人之理,是被告購入毒品之價格必較其所出售之價格低廉,以圖賺取差價利益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堪認定。

㈢綜上,被告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核被告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遭查獲時扣得之愷他命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且附表各次販賣之毒品與扣得之上開愷他命為同批毒品,為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3頁),是其附表編號一至十二販賣前及編號十三販賣前、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販賣第三級毒品13罪,犯罪時間可分,購毒者林汶霈雖有同日購買2 次之情(見附表編號五、六),然交易前均以電話連絡,足證其第2 次販賣係另行起意,足證上開13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三之販賣愷他命各次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等情,業如前述(見102年度偵字第3649號偵卷第49-50頁,本院第30頁、第72頁),核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無構成累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高中畢業之學識程度、已婚、育有1名3歲子女,前曾從事推高機工作之家庭生活狀況;無視毒品對人體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販賣第三級毒品,對社會治安之影響及危害非輕;以行動電話為連絡工具,販售對象為5人,共計13次,販售金額型態為500元、600 元、1,000元、1,200元,共計12,700元,買受人劉建麟尚欠200 元之犯罪手段及情節;另觀之被告於警詢即已坦承其毒品來源,於本院並詳細交代其毒品上游等情(見南市警營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 頁背面,本院卷第30頁),足徵其確有悔意,本案雖未能查獲被告上手,然被告確實已提出具體明確可供偵查之資訊,益徵其悔悟之情,參以其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按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所犯之罪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對象為5 人,所侵害之各該法益具同一性,觀之購毒者購買次數分別為3、5、3、1、1 次等情,可知販毒對象尚屬特定,核與大盤毒梟販售之人數、次數及獲利有別,為符合刑罰公平性,揆之上開說明,審酌上情及被告所犯對法益侵害之程度,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被告辯護人為被告請求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背面),惟審酌被告販賣次數共計13次及每次獲利等情,兼衡上開定刑應考量之原因後,本院認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始可達罰當其罪之目的,附此敘明。

四、被告固於本院陳稱已供出上游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經本院職權函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0月17 日函覆:被告雖有供出上手綽號及使用門號,惟僅查獲綽號「柏誠」之黃家祥涉嫌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嫌等語,有上開函文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1-37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02年10月20日函覆:一、綽號柏誠:涉嫌轉讓三級毒品。二、綽號「大頭」部分,被告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於102年6月3 日電話斷訊,未查獲到案。三、綽號「白色三凌0000000000」、「小j友0000000000」、「晴天友友-新營0000000000」等3 人查無販毒結果。四、綽號「阿林仔0000000000」、「娃友喵喵0000000000」,尚在偵辦中,有上開函文暨附件足憑(見本院卷第38-48頁)。本院於103年2 月17日電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經答覆:綽號「阿林仔」找無此人,綽號「娃友喵喵」吸食愷他命,以行政裁罰處理,未移送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頁),是本案尚無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故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併此敘明。

五、末查:

㈠按犯第4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現金16,200元雖為被告所有,然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販賣愷他命所得共計12,700元,購毒者劉建麟尚欠200 元,且被告自承扣案之12,500元為販賣愷他命所得等語,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73頁及背面),故被告實際所得為12,500元。又扣案之電子磅秤1 台係供本案販賣愷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0頁、第73頁背面);另扣案之36包愷他命,裝置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6只,均係供包覆上開毒品所用之物,以利販賣之用,觀之警卷扣案照片(見南市警營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0頁),可知上開包裝袋可與毒品析離,而可沒收。是上開物品均屬供本案販賣愷他命所用之物,均應依上開規定沒收。

㈡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自祇能於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一併宣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中段所列「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之行政罰規定,與同條項前段就第一、二級毒品所為「沒收銷燬」之刑罰從刑規定,顯有不同。是本條既僅屬行政沒入之性質,應非刑法上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愷他命共36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業如上述(見二、㈠),是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之規定,並於最後一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即附表編號十三該次)項下宣告沒收。又送鑑耗損之愷他命顯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知,併此敘明。

㈢扣案之分裝袋1 包,被告於警詢供稱:係作為分裝毒品之用,並為其所有等語(見南市警營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背面、第6頁),足證上開分裝袋係擬包裝毒品供販賣之用甚明,應屬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未扣案裝置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SIM 卡,被告於本院供稱:0000000000號這支電話SIM 卡已折掉,機具已丟棄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背面),是上開行動電話及SIM 卡應已滅失,爰不予沒收。

㈤另扣案之手機2 支及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物,被告於警詢雖供稱:門號0000000000號係其與下游藥腳聯繫販賣毒品所用等語(見南市警營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背面、第6頁),然本案監聽電話為門號0000000000號,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資佐證被告上開供承,又門號0000000000號暨手機為被告私人所用,業經被告於本院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73頁背面),堪認上開物品均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故均不予沒收。另扣案愷他命K盤1個,被告於本院供稱,係其自己施用愷他命所用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足徵非供本案犯罪事實所用,是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購買者及持│連繫(交│交易地點  │購買毒│購買毒品│備註(門│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    │用門號    │易)時間│          │品數量│之金額(│號097065│                  │
│    │          │        │          │      │單位:新│4010之通│                  │
│    │          │        │          │      │臺幣)  │訊監察譯│                  │
│    │          │        │          │      │        │文)    │                  │
├──┼─────┼────┼─────┼───┼────┼────┼─────────┤
│一  │邱筱涵    │102年5月│嘉義市興業│愷他命│1,200   │與097636│郭寶仁販賣第三級毒│
│    │0000000000│7日16時 │西路全買超│1小包 │        │1551譯文│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29分許聯│市大門前  │      │        │編號4   │捌月,扣案販賣第三│
│    │          │繫後交易│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貳佰元、電子磅秤│
│    │          │        │          │      │        │        │壹台及分裝袋壹包,│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邱筱涵    │102年5月│嘉義市興業│愷他命│1,200   │與097636│郭寶仁販賣第三級毒│
│    │0000000000│8日5時58│西路全買超│1小包 │        │1551譯文│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許聯繫│市大門前  │      │        │編號9   │捌月,扣案販賣第三│
│    │          │後交易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貳佰元、電子磅秤│
│    │          │        │          │      │        │        │壹台及分裝袋壹包,│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                  │
├──┼─────┼────┼─────┼───┼────┼────┼─────────┤
│三  │邱筱涵    │102年5月│嘉義市興業│愷他命│1,200   │與097636│郭寶仁販賣第三級毒│
│    │0000000000│9日5時55│西路全買超│1小包 │        │1551譯文│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聯繫後│市大門前  │      │        │編號13  │捌月,扣案販賣第三│
│    │          │交易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貳佰元、電子磅秤│
│    │          │        │          │      │        │        │壹台及分裝袋壹包,│
│    │          │        │          │      │        │        │均沒收。          │
│    │          │        │          │      │        │        │                  │
├──┼─────┼────┼─────┼───┼────┼────┼─────────┤
│四  │林汶霈    │102年5月│嘉義市友愛│愷他命│1,000   │與097866│郭寶仁販賣第三級毒│
│    │0000000000│5日11時 │路全家便利│1小包 │        │5332譯文│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52分許聯│商店      │      │        │編號6   │捌月,扣案販賣第三│
│    │          │繫後交易│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及分裝袋壹包,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                  │
├──┼─────┼────┼─────┼───┼────┼────┼─────────┤
│五  │林汶霈    │102年5月│嘉義市友愛│愷他命│1,000   │與097866│郭寶仁販賣第三級毒│
│    │0000000000│7日1時46│路林汶霈租│1小包 │        │5332譯文│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許聯繫│屋處附近  │      │        │編號19  │捌月,扣案販賣第三│
│    │          │後交易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及分裝袋壹包,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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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林汶霈    │102年5月│嘉義市友愛│愷他命│1,000   │與097866│郭寶仁販賣第三級毒│
│    │0000000000│7日11時 │路林汶霈租│1小包 │        │5332譯文│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33分許聯│屋處附近  │      │        │編號22  │捌月,扣案販賣第三│
│    │          │繫後交易│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及分裝袋壹包,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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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林汶霈    │102年5月│嘉義市友愛│愷他命│1,000   │與097866│郭寶仁販賣第三級毒│
│    │0000000000│8日12時 │路林汶霈租│1小包 │        │5332譯文│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34分許聯│屋處附近  │      │        │編號36  │捌月,扣案販賣第三│
│    │          │繫後交易│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及分裝袋壹包,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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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林汶霈    │102年5月│嘉義市友愛│愷他命│500     │與097866│郭寶仁販賣第三級毒│
│    │0000000000│9日1時40│路林汶霈租│1小包 │        │5332譯文│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許聯繫│屋處附近  │      │        │編號41  │捌月,扣案販賣第三│
│    │          │後交易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          │        │          │      │        │        │佰元、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及分裝袋壹包,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                  │
├──┼─────┼────┼─────┼───┼────┼────┼─────────┤
│九  │倪逸家    │102年5月│嘉義市自由│愷他命│1,000元 │與098329│郭寶仁販賣第三級毒│
│    │0000000000│4日21時 │路與友愛路│1小包 │        │9882譯文│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35分許聯│口        │      │        │編號3   │捌月,扣案販賣第三│
│    │          │繫後交易│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及分裝袋壹包,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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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倪逸家    │102年5月│嘉義市大雅│愷他命│1,000元 │與098080│郭寶仁販賣第三級毒│
│    │0000000000│6日2時11│路2段嘉年 │1小包 │        │0285譯文│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分許聯繫│華KTV     │      │        │編號12  │捌月,扣案販賣第三│
│    │          │後交易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及分裝袋壹包,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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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倪逸家    │102年5月│嘉義市興業│愷他命│600元   │與098329│郭寶仁販賣第三級毒│
│    │0000000000│10日21時│西路統一便│1小包 │        │9882譯文│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53分許聯│利商店旁古│      │        │編號5   │捌月,扣案販賣第三│
│    │          │繫後交易│董店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        │          │      │        │        │佰元、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及分裝袋壹包,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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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劉建麟    │102年5月│嘉義市友愛│愷他命│1,000元 │與098986│郭寶仁販賣第三級毒│
│    │0000000000│4日18時 │路與文化路│1小包 │(當場先│1385譯文│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36分許聯│口        │      │交付800 │編號7   │捌月,扣案販賣第三│
│    │          │繫後交易│          │      │元,尚欠│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
│    │          │        │          │      │200元) │        │佰元、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及分裝袋壹包,均沒│
│    │          │        │          │      │        │        │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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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黃啟豪    │102年5月│嘉義縣水上│愷他命│1,000元 │與091687│郭寶仁販賣第三級毒│
│    │0000000000│5日11時 │鄉省道旁85│1小包 │        │8535譯文│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39分許聯│度C前     │      │        │編號3   │捌月,扣案販賣第三│
│    │          │繫後交易│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愷他命參拾陸│
│    │          │        │          │      │        │        │包(驗餘純質淨重:│
│    │          │        │          │      │        │        │陸拾陸點玖柒叁壹公│
│    │          │        │          │      │        │        │克)、裝置上開毒品│
│    │          │        │          │      │        │        │包裝袋參拾陸只、電│
│    │          │        │          │      │        │        │子磅秤壹台及分裝袋│
│    │          │        │          │      │        │        │壹包,均沒收。    │
│    │          │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