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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78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785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殷展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49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蕭殷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102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更正「102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次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分別於87年7月15日、87年12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7年度偵字第3064號、87年度偵緝字第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等裁定,於92年4月29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1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縱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所為,然因其一、二犯係於5年內犯之,仍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予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遇,而應依法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竟持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復於98年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共8罪)、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0年4月19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月11日、100年間因持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85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月7確定,再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與上揭殘刑有期徒刑4月11日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接續執行後,於102年10月21日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雖於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接受調查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查知犯人前,即向警員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警詢筆錄可考(見警卷第2頁),然經本院傳喚後並未到庭,經書記官聯繫被告後,被告表示因前案罰金未繳深怕遭通緝,故未到庭,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31頁),顯見被告並無接受裁判之意,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之條件並不相符,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二、三專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之生活狀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後,仍未能戒除毒癮,且有多次施用毒品遭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字第493號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78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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