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136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113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永勳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永勳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及累犯加重之說明,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15列有關被告犯罪前科資料之記載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郭永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 98年度訴字第1023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2)98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至(2)兩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3)99年度訴字第140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99年度易字第6583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5)99年度訴字第66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5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3)至(5)三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與前揭有期徒刑 1年10月接續執行,於103年1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 103年5月3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

二、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利用被害人經濟困難,亟需現金周轉無暇顧及高利之心態,收取重利,影響金融秩序之健全發展,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
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
用。
附件:103年度偵字第4995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13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