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4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140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明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56號、105年度偵字第2659號、105年度偵字第3307號、105年度偵字第3809號、105年度偵字第3945號、105年度偵字第4762號、105年度偵字第476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本院認為宜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明宗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劉明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7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與李建瑩(由本院另行判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5年3月19日晚間10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民雄火車站後方,共同將林隆翊所有停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含機車上放置之安全帽1頂、雨衣1件),徒手抬上李建瑩所駕駛之自小貨車上,竊取得手後據為己有,載運該機車逃離現場。嗣於翌(20)日凌晨,在嘉義縣中埔鄉隆興村臺18線公路26.4公里處為警查獲,而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有㈠被害人林隆翊之警詢筆錄、㈡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㈢贓物認領保管單、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㈤嘉義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駕籍資訊系統-車輛詳細資料列印、㈥共同被告李建瑩之警詢、偵查筆錄、㈦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之自白筆錄等可資佐證,事證明確。

三、核被告劉明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劉明宗與李建瑩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劉明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7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1年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劉明宗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劉明宗前有竊盜、贓物、毒品、詐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違背安全駕駛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從事正當工作,以合法收入滿足生活所需,竟淪為宵小竊賊,一再竊取他人財物,殊值非議,惟被告並未使用暴力或危險器具竊取財物,犯罪手段尚稱平和,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高,且被害人已領回失竊贓物,被告犯罪實際所生損害不大,暨被告為高職畢業,教育程度不低,未婚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已明確定義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而非修正前之從刑性質。並明確規定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依據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同條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本件被告所竊取之犯罪所得,既已發還予被害人,依上開規定,即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 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40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