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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0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志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冠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字第5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冠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達因3 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3 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1 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

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11日晚間11時 │106年3月16日晚間11時許│106年3月15日下午3時50 │
│                │許                    │                      │分為警採尿回溯4日內某 │
│                │                      │                      │時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2041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421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嘉簡字第401號  │106年度易字第411號    │106年度嘉簡字第1137號 │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8日          │106年6月30日          │106年9月26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嘉簡字第401號  │106年度易字第411號    │106年度嘉簡字第113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6年5月2日           │106年8月3日           │106年10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6年度執字第2220號   │106年度執字第3580號   │106年度執字第5144號   │
│                ├───────────┴───────────┤                      │
│                │附表1、2所示2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881號裁定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0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