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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819號

違反農藥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志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1819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吳一言
代理人
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47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農藥罪,處罰金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一言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參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吳一言為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0號「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寶公司)之代表人,明知附表所示之萘乙酸(NAA )、庫斯蘇力菌之毒蛋白結晶、番茄生長素(4CPA)、對硝基苯酚、引丁酸、芐寧激素、勃激素A3、水楊酸,或係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或係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均屬於農藥管理法之成品農藥,而農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擅自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者,係屬偽農藥,依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竟基於製造及販賣偽農藥之犯意,於民國99 、100年間某日起,取得含萘乙酸、庫斯蘇力菌之毒蛋白結晶、番茄生長素(4CPA)、對硝基苯酚、引丁酸、芐寧激素、勃激素A3、水楊酸之農藥成分原料後,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製造,運用其農藥調配之知識,在綠寶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0號工廠內,擅自加工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產品名稱為「綠寶at12-微量元素」、「毒蟲蛋白」、「綠寶at2 著果靈」、「綠寶I farm 6開根酵素」、「分裂素」、「吉倍長」、「花粉酵素」及「毒虫蛋白」等8 種偽農藥(各產品所含農藥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於分罐包裝並貼上前述產品名稱標籤後,以非農藥之農作物天然防護資材產品名義,在嘉義市○區○○○路000 巷000 ○0 號等門市陳列販售予不特定之農民使用。

二、本件證據:被告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所為之供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 年10月19日防檢三字第1051416934號函、105 年12月8 日防檢三字第1051420194號函、106 年9 月27日防檢三字第1061450822號函及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6 年11月16日藥試殘字第1062621238號函及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3 份、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搜索筆錄暨責付保管書1份、綠寶公司銷貨單影本、發票影本、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一言所為,係犯農業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之製造偽農藥罪。又被告吳一言販賣偽農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偽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吳一言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間,在綠寶公司製造上開成品農藥,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反覆進行,藉此得以販售上開農藥成品維持、達成同一公司之營運目的,此等犯罪形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特質,蓋其製造農藥產品既係為營利,絕無單獨製造1 次、或僅製造1 項產品販售即結束之理,必於經營公司期間反覆為之,如有中斷應屬例外,是本案製造前揭偽農藥之犯行,因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均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吳一言為綠寶公司之代表人,為被告吳一言所是認,依農藥管理法第49條規定,應科以被告綠寶公司同法第47條所定之罰金,末此敘明。

㈡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吳一言所涉犯行,其未經許可製造偽農藥之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製造偽農藥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量生產為圖不法利益者,亦有中、下游廠商之分,其製造行為所造成法益侵害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現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而被告本案製造之偽農藥經鑑驗均屬毒性較低之成分,且觀之濃度非高,尚非刻意規避政府管制而大量製造偽農藥以獲取不法利得,衡情尚未造成嚴重之法益侵害,綜合其犯罪情狀以觀,以被告吳一言所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製造偽農藥罪及被告綠寶公司因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製造偽農藥罪而應分別科處之法定本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容有情輕法重之情,尚有堪資憫恕之處,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吳一言經營農業產品相關行業,且為被告綠寶公司代表人,理應遵守政府法令,針對欲發售之產品確實檢視是否該當農藥成品,並配合、協同主管機關加強農藥管理,以防止農藥危害環境,然卻擅自製造含有上開成分之偽農藥,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產品流入市場之管制,兼衡本案所查獲之農藥數量、內含成分、犯罪手段,並念及被告吳一言犯後坦承、態度良好,且無其他刑事犯罪前科,素行尚佳等節,暨被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就有期徒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就被告綠寶公司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㈣查被告吳一言前未曾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因一時思慮欠周,而罹刑章,然其犯後態度良好,並表示知錯,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本案犯罪情節並非重大,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並為使其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吳一言應於本判決確定後3 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應併敘明。

四、沒收部分:查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所明定。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然揆諸前開條文,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先予敘明。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二扣案所示之物,應屬被告綠寶公司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法均應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第4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慧玲到庭執行職務。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49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產品名稱          │所含農藥成分                          │
├──┼─────────┼───────────────────┤
│ 1  │綠寶at12-微量元素│萘乙酸(1-naphthylacetic acid,NAA)   │
├──┼─────────┼───────────────────┤
│ 2  │毒蟲蛋白          │庫斯蘇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    │
│    │                  │subsp. kurstaki)之毒蛋白結晶         │
├──┼─────────┼───────────────────┤
│ 3  │綠寶at2著果靈     │番茄生長素(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
│    │                  │)、對硝基苯酚(4-nitrophenol)       │
├──┼─────────┼───────────────────┤
│ 4  │綠寶I farm 6開根酵│對硝基苯酚(4-nitrophenol)、引丁酸 │
│    │素                │(indolebutyric acid,IBA)、萘乙酸(1 │
│    │                  │-naphthylacetic acid,NAA)            │
├──┼─────────┼───────────────────┤
│ 5  │分裂素            │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 6-BA) │
├──┼─────────┼───────────────────┤
│ 6  │吉倍長            │勃激素A3(gibberellic acid)          │
├──┼─────────┼───────────────────┤
│ 7  │花粉酵素          │水楊酸(salicylic acid)              │
├──┼─────────┼───────────────────┤
│ 8  │毒虫蛋白          │庫斯蘇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    │
│    │                  │subsp. kurstaki)之毒蛋白結晶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1   │綠寶at12-微量元素 │2   │於本院卷第19頁扣押物品│
│    │貼紙              │    │清單編號16內          │
├──┼─────────┼──┼───────────┤
│2   │綠寶at12著果靈貼紙│9   │於本院卷第19頁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16內          │
├──┼─────────┼──┼───────────┤
│3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1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限公司-專業植物生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理分享平台        │    │                      │
├──┼─────────┼──┼───────────┤
│4   │綠寶園地          │1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5   │產品說明          │5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附表一編號7所示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產品花粉酵素使用說│    │                      │
│    │明)              │    │                      │
├──┼─────────┼──┼───────────┤
│6   │產品說明          │23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附表一編號8所示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產品毒虫蛋白使用說│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宣傳 │
│    │明)              │    │資料B內               │
├──┼─────────┼──┼───────────┤
│7   │綠寶產品價格表    │1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8   │綠寶產品價格表    │1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9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6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限公司-AGNEEDS全營│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養栽培技術系統【產│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宣傳 │
│    │品說明及標準售價】│    │資料B內               │
├──┼─────────┼──┼───────────┤
│10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2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限公司-AGNEEDS全營│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養栽培技術系統【產│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宣傳 │
│    │品說明及標準售價】│    │資料B內               │
├──┼─────────┼──┼───────────┤
│11  │2015年綠寶農業公司│1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合作農民田間作物需│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求資材價格一覽表  │    │                      │
├──┼─────────┼──┼───────────┤
│12  │綠寶產品價格表    │4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8宣傳資料A內  │
├──┼─────────┼──┼───────────┤
│13  │綠寶產品價格表    │6   │於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9宣傳資料B內  │
├──┼─────────┼──┼───────────┤
│14  │花粉酵素(500公克 │2   │本院卷第17頁扣押物品清│
│    │)                │    │單編號1               │
├──┼─────────┼──┼───────────┤
│15  │分裂素            │131 │他卷第43頁背面及第44頁│
│    │                  │    │編號3-5-1、3-5-2、3-5 │
│    │                  │    │-3                    │
├──┼─────────┼──┼───────────┤
│16  │吉倍長            │222 │他卷第43頁背面編號3-4 │
│    │                  │    │-1、3-4-2、3-4-3      │
├──┼─────────┼──┼───────────┤
│17  │開根酵素          │2   │他卷第44頁編號3-6     │
├──┼─────────┼──┼───────────┤
│18  │著果靈            │51  │他卷第44頁編號3-7     │
├──┼─────────┼──┼───────────┤
│19  │毒蟲蛋白          │49  │他卷第44頁編號3-9-1、3│
│    │                  │    │-9-2                  │
├──┼─────────┼──┼───────────┤
│20  │微量元素          │10  │他卷第44頁編號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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