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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8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方宣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8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博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字第3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博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以106年度訴字第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07年1月15日確定在案。惟因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故意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107年6月29日以107年度朴交簡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7年7月23日判決確定。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第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增訂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考其立法意旨略以: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以資彈性適用。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完全不同。故在緩刑前或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並非一律撤銷其緩刑宣告,應由法院斟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再決定是否撤銷緩刑之宣告。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18日以106年度訴字第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07年1月15日確定在案。惟因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之107年6月19日更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7年6月29日以107年度朴交簡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7年7月23日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等情,固堪認定。惟受刑人所犯前案係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後案係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前後2案罪質不同,犯罪類型迥異,犯罪原因、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亦不相同,於犯罪手段、目的,復無何關聯性及類似性,難逕認受刑人係因存有高度之法敵對意識,或法治觀念淡薄而再度犯案,即客觀上難僅憑受刑人有後案之酒後駕車之犯行,逕認被告無改過自新之行為,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又兩案實施犯罪時間相距近1年半左右,且受刑人所犯前案因其在偵審中均自白,且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始獲得緩刑之寬典。雖其在緩刑期內更犯後案,而遭判處罪刑確定,但其所犯後案之公共危險罪,法定刑為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判處之刑為有期徒刑2月,屬得易科罰金之刑且為最輕之刑度,足見犯罪情節顯非嚴重。況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指明其他受刑人有何「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形。從而,本案既無具體事由足認原緩刑之宣告已難收其成效,自難認有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刑罰之必要,本案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8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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