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2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25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柏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柏菖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又被告前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有期徒刑前科於民國104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一情,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本案被告所顯見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程度,考量其已有多次施用毒品案件,仍不知悔悟,於短期間再犯本件,兼衡被告權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本案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本案係由被告於警方詢問過程中主動供述有上開施用毒品犯行,有被告警詢筆錄(見警卷第1頁至第2頁)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係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前,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警員自首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接受裁判,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之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家境勉持及患有血友病之生活狀況,於觀察勒戒後,猶再多次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050號
被 告 廖柏菖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柏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
地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36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9月8日釋放,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9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
品案件,經嘉義地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689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於98年9月28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嘉義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案經上訴駁回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03
年度嘉簡字第8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所示2
罪,復經嘉義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1月確定,於104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
毒癮,復於108年7月1日22時30分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嘉義市文化路文化公園廁所內,以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日上午6時10分
許,為警在嘉義縣水上鄉163線公路柳鄉段道路巡邏時盤查
,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上午6時28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
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廖柏菖於警詢中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復有勘察採
證同意書、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08年7月1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在卷可稽,足徵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又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檢察官賴韻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張吉芳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