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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2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方宣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27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俊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俊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7年1月1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同年4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規定,復綜合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罪質雖屬不同,然前案係經入監執行之執行方式執行完畢,且前案執行完畢日距離本案犯罪之時間非長等情狀後,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亦不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皆無抵觸,自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竟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僅因私心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惟慮及被能坦認犯行,並衡酌本案所竊取之物及其價值;暨兼衡其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竊得之普通重型機車1台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19頁)附卷可考,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7056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吳俊緯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
    度港交簡字第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5年度易字
    第11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嘉簡字第2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1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13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
    於108年7月21日3時12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00號前
    ,見徐○○所管領,為徐○○之子徐○○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停放在該處
    ,機車鑰匙未拔除,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前開機車鑰匙發動前開機車而竊取之,
    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將該機車棄置於嘉義縣新港鄉菜公
    厝157線道路旁,後為警據報循線查獲,而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吳俊緯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徐○○於
    警詢中之指訴可憑,且有嘉義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徐○○委託書、案發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嘉義縣警
    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27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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