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37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吳俊緯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4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裁定(聲請案號:109年度執字第32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吳俊緯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年6月3日)前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至16所示之罪則係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5日)前所為,就如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6二部分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雲林地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5、6、8、9、12、14、16號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二編號2至4、7、10、11、13、15號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二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張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二編號2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二編號4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二編號6、8所示各罪,經雲林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0月;附表二編號11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9年度朴簡字第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8月;附表二編號14所示各罪,經雲林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55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第93號、第107號、109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二編號16所示各罪,經雲林地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内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即附表二編號3、5、7、9、10、15)加計後之總和,即13年11月。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間隔非長,及附表二所示各罪,除附表二編號8所示各罪外,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均介於為108年5月至8月間,而本次聲請定刑之附表二編號1、2、4、6、8、11至14、16所示各罪均曾經定應執行刑,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内部界限,定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應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爰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至如附表二所示原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吳俊緯所犯之罪皆非5年以上重典,按法律上屬自由裁定專項,並非概無法律之約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和內部界限,前者法律有具體規定,使法院具體選擇適當的裁決,後者為自由裁量之法律目的、秩序理念所在,法院裁判之時,二者不得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以上應執行之案件,法院所謂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定量,然而於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應受「最高法院97年度抗告字第513號」、比例原則、公平正義之規範。
㈡再按廢除舊法連續犯之規定,實施新法至今,各級法院對其犯罪所判前例,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619號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38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刑事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更勤字第30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執法字第6562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22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7號裁定等案件定應執行刑,許多案例是修正後一罪一罰之裁判,請參閱。
㈢懇請予抗告人酌量減輕的悔過機會,更希望能提早回去社會,陪伴母親晚年享福,一手扶養抗告人成人之母親也已年近60歲,於家中無法受人照顧(僅靠微薄薪水度日),能否在不逾法律界限之前提下從輕裁決,抗告人絕對不再犯對國家有害無益之情節及罪名。
㈣末請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所科處強盜罪共有期徒刑132年8月,定應執行刑僅有期徒刑為8年。定執行刑之刑罰已參酌舊法連續犯所科之刑,惟針對微罪所定執行刑卻數倍於法定刑度,此重罪從優、輕罪從重,不符合國人法律之情。抗告人所觸犯之法益對於社會危害輕微,較之對於社會治安高度危害之行為彷彿雲壤之別,請求在最有利抗告人又不失正義法則及教化本意之前提下,讓抗告人能在母親接近高齡之時陪伴左右,略盡孝道,也趁早挽回母親的心,更能提前回社會奮鬥,發揮工作熱情,此對於政府有益無害,對於國人有所益處,對家屬亦盡照顧,也無需要仰賴政府補貼生活,也不至於浪費公帑的輸出及社會資源,懇請准予適量裁決。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吳俊緯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業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抗告人所犯上開如附表二編號1、5、6、8、9、12、14、16號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二編號2至4、7、10、11、13、15號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抗告人就附表二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張在卷可稽。從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原審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5罪所宣告之刑,其中單罪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6月,各罪刑期全部加總為有期徒刑2年1月。另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二編號2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二編號4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二編號6、8所示各罪,經雲林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0月;附表二編號11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9年度朴簡字第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8月;附表二編號14所示各罪,經雲林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55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第93號、第107號、109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二編號16所示各罪,經雲林地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内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即附表二編號3、5、7、9、10、15)加計後之總和,即13年11月。則原裁定審核上開事項後,依法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5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均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有關法律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附表二編號1、2、4、6、8、11至14、16所示之罪前經分別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而未喪失權衡意義,且從形式上觀察,其量刑之裁量行使亦無顯然違背比例原則,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無違裁量權之內部及外部性界限甚明。是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濫用其權限,顯無不當。
五、另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於相同類型之不同個案,並不相同,經不同法院於不同時空為直接審理後,自有不同之裁量結果,遑論不同被告所犯之不同類型案件。尚難以個案之罪名、罪數為唯一標準,強求各法院為一致之量刑。而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尚無從引用本案判決或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原裁定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4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抗告意旨雖指參考上揭第二、㈡㈣項抗告意旨所引之案例,相較之下,本件原審裁定實有失公平,違反比例原則云云。然查,不同定執行刑之聲請案件,其所包含之犯罪情節、類型均有差異,本無從期待均按照一定之比例或折數,劃一量刑標準,並拘束日後法院定應執行刑職權之行使;參之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案件,雖均為竊盜罪,然其中罪數高達40罪,犯罪地點有異,被害人眾多,且由不同之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含雲林地院及嘉義地院),故原審縱未依循其他法院於同一罪名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的折讓比例,而於本案給予較大之刑期寬減,揆諸上揭說明,自難據此率認原裁定有何濫用裁量權限或輕重失當之可言。至抗告人所述欲早日返鄉照顧母親之情,並非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自非合法之抗告理由,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法裁定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得易科罰金)、11年,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猶執前詞,任憑己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吳俊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9日1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8年5月4日 108年2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85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746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2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93號 108年度簡字第154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160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6日 108年7月30日 108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93號 108年度簡字第154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160號 確定日期 108年6月3日 108年9月16日 108年10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43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5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821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7日 108年5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5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95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185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241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3日 108年10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185號 108年度港簡字第241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9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151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③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2月; ②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7月15日5時16分前後某時; ②108年7月15日5時16分 ③108年7月17日3時23分。 ①108年7月11日2時; ②108年7月11日3時。 108年7月21日3時12分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6438號 108年度偵字第5618號 108年度偵字第705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656號 108年度易字第562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272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656號 108年度易字第562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272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25日 108年10月25日 108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752號(即嘉義地檢108年執字第4394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756號(即嘉義地檢108年執字第4385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771號(即嘉義地檢108年執字第447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2月; ②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9月; ③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7月30日20時45分 前某時; ②108年8月6日5時33分。 108年7月15日6時19分 ①108年7月10日1時37分; ②108年7月14日4時6分; ③108年7月27日4時20分。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8120號、第8539號 108年度偵字第5964號 108年度偵字第5065號、第1075號、第5449號、第5838號、第5942號、第5944號、第607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804號 108年度易字第739號 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1日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804號 108年度易字第739號 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7日 108年11月29日 109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37號(即嘉義地檢109年執字第74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01號(即嘉義地檢109年執字第4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70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藥事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5月; ③有期徒刑5月; ④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5日6時6分 ①108年2月9日18時; ②108年5月30日23時; ③108年5月31日8時; ④108年7月10日23時30分。 108年8月6日13時54分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5065號、第1075號、第5449號、第5838號、第5942號、第5944號、第6072號 108年度偵字第5065號、第1075號、第5449號、第5838號、第5942號、第5944號、第6072號 108年度偵字第640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 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9年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 108年度易字第644號、第619號、第725號、第797號、第803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109年3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73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32號 編 號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2月; ②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11月; ③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6日5時38分 ①108年7月30日19時45分至同年月31日2時20分間某時; ②108年8月7日1時15分。 ①108年7月15日23時2分; ②108年7月21日5時2分至6時56分間某時; ③108年8月8日3時52分至4時20分間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6407號 109年度偵字第64號、第509號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第8876號、第932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51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4日 109年2月19日 109年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51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353號(即嘉義地檢109年執字第1979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390號(即嘉義地檢109年執字第2254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8月; ③有期徒刑8月; ④有期徒刑7月; ⑤有期徒刑8月; ⑥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6月; ③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7月15日22時40分; ②108年7月21日4時2分。 ①108年7月29日3時27分; ②108年7月31日5時15分; ③108年8月5日2時53分; ④108年8月9日4時53分; ⑤108年8月9日5時37分; ⑥108年8月6日6時4分。 ①108年7月16日3時17分; ②108年7月16日3時55分; ③108年8月5日1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第8876號、第9320號 108年度偵字第6101號、第6297號、第6847號、第6018號、第628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第1337號、第1376號、第1436號、第1080號、109年度偵字第626號 108年度偵字第6101號、第6297號、第6847號、第6018號、第628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第1337號、第1376號、第1436號、第1080號、109年度偵字第62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 108年度易字第855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第93號、第107號、109年度訴字第205號 108年度易字第855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第93號、第107號、109年度訴字第205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2日 109年7月27日 109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 108年度易字第855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第93號、第107號、109年度訴字第205號 108年度易字第855號、109年度易字第58號、第93號、第107號、109年度訴字第205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12日 109年9月1日 109年9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391號(即嘉義地檢109年執字第2255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11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12號(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部分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撤銷) 編 號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9月; ③有期徒刑9月; ④有期徒刑7月; ⑤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年7月20日12時3分; ②108年7月20日12時30分; ③108年7月30日4時36分; ④108年8月4日3時38分; ⑤108年8月7日4時53分。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2746號、第2747號、第2748號、第3388號、第363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237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