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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琦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琦政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琦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15、120、141號判決及101年度台非字第35、36、6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影本1份在卷可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經查,本案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7年12月21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再者,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5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檢察官以如附表所示之6罪合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據為聲請,本院應就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先行審查,其次於裁量酌定刑度時,除受此6罪刑度總合之外部界限拘束外,亦不能忽略受刑人就當中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前經各定過應執行刑之利益,即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復經考量上揭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如附表編號1至4、6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5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5.28       │107.09.07       │107.08.13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第1158號        │第1816號        │8610號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7年度朴簡字第 │107年度朴簡字第 │107年度朴簡字第 │
│事實審│        │545號           │562號           │592號           │
│      ├────┼────────┼────────┼────────┤
│      │判  決  │107.11.30       │107.12.14       │107.12.26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朴簡字第 │107年度朴簡字第 │107年度朴簡字第 │
│判  決│        │545號           │562號           │592號           │
│      ├────┼────────┼────────┼────────┤
│      │判    決│107.12.21       │108.01.04       │108.01.2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
│                │306號           │426號           │555號(編號3至4 │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5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9.02       │107.09.03       │107.07.31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7年度偵字第 │署107年度偵字第 │署107年度毒偵字 │
│                │8610號          │8376號          │第1282號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7年度朴簡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861│108年度朴簡字第 │
│事實審│        │592號           │號              │31號            │
│      ├────┼────────┼────────┼────────┤
│      │判  決  │107.12.26       │108.01.07       │108.01.31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朴簡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861│108年度朴簡字第 │
│判  決│        │592號           │號              │31號            │
│      ├────┼────────┼────────┼────────┤
│      │判    決│108.01.20       │108.02.01       │108.02.2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
│                │555號(編號3至4 │786號           │1076號          │
│                │,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5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