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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80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洪裕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80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兆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兆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壹陸壹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上開構成累犯之罪與本件被告所犯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案件,顯見被告無法戒除毒癮,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延長矯正期間之必要,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本刑。

(三)有關被告犯行之查獲過程,係被告為警盤查時主動供承有施用毒品之事實,此有被告警詢筆錄附卷可佐(警卷第3頁)。參以被告坦承前尚無尿液檢驗報告,堪認被告係於有偵查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承辦員警坦承上開施用毒品之行為。是被告犯行合於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前述犯罪事實減輕其刑。被告犯行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別:粗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2.前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刑後仍無法戒除毒癮,再為本件犯行之素行;3.本案尿液確認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20,100ng/mL 之數據;4.施用毒品之犯罪本質屬自戕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5.犯後坦承犯行;6.前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素行(上述作為累犯基礎事實之前科,不再重複評價),品行不佳;7.於前案假釋期間再度施用毒品,未能珍惜更生機會,顯見缺乏戒除毒品決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為警所扣得之白色結晶2 包(驗餘淨重合計0.2161公克),經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在卷可按,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餘應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毒品直接沾染、碰觸而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依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係被告所有預備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3 頁),爰依刑法第38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裕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475號
被      告  朱兆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兆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嘉簡字第673號、106年度嘉簡字第49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59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A案,徒刑期間為:106年8月15日
    至107年5月14日)。復因毒品、竊盜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
    6年度嘉簡字第1163號、第1316號、第1494號、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57號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5月(5次)、10月確定,經臺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
    第18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下稱B案,徒刑
    期間為:107年5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上開A、B案在監
    接續執行,而於108年9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
    保護管束,須至109年6月27日始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縮刑期
    滿。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規定禁止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4月30日23時30分為警採尿
    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分,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4月30日21時45分
    許,在嘉義市東區忠孝路與保忠一街之交岔路口經警盤查,
    而自行提出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計重0.2161公
    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供警扣案,並為警徵得其同意而對
    之採取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朱兆韋供承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甲基安非
    他命2包、玻璃球吸食器1個為警查獲之事實,並有採集尿液
    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涉嫌毒品案代號、真實姓名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出具之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並有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計重
    0.2161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扣案可資佐證,且將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送驗結果,均判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
    惟其供承:伊最後1次於109年4月24日18時許,在嘉義縣水
    上鄉南鄉村6鄰牛稠埔11號之1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進
    玻璃球內燒烤而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等語。然查:經警於109年4月30日23時30分對其採
    取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業如上述,足徵被告確有於於109年4月30日23時30分採尿前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分,在不詳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實。而其供稱於採尿6日前之於109年4月24日18時許施用云
    云,無非避就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應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673號、106年度嘉簡字第496號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
    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部分,業已執行完畢(106
    年8月15日至107年5月14日),亦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足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併審酌被
    告假釋中再犯,不知珍惜更生機會,請予量處有期徒刑6個
    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計重0.2161公克)及玻
    璃球吸食器1個,均併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顏  榮  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  奐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80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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