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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沈芳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祐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2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祐綸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祐綸因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數罪併罰而合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件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各與附表一編號3至6及附表二編號2至5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雖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至2、4至6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書【見聲字卷第11頁】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五、再查,①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共2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10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共14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5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③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共4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57號定應執行拘役70日。有各該判決附卷足憑,是本院就附表一部分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一編號1至2、編號4至6所示定應執行刑及附表一編號3所示徒刑之總和;又附表二部分定應執行刑,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總和,復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定應執行刑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徒刑之總和。從而,本院審酌被告就附表一、二各犯罪之類型、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沈芳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       │
│                │罰金,以新臺幣(下同│罰金,以1,000元折算 │                    │
│                │)1,000元折算1日。  │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05月02日       │108年05月05日       │108年08月0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892號            │第4892號            │第6477號等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004 │108年度嘉簡字第1004 │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8月15日    │   108年08月15日    │   109年05月14日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004 │108年度嘉簡字第1004 │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判  決│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8年09月06日    │   108年09月06日    │   109年06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88號、108年度歸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 │
│備            註│   緝字第58號。                           │第2158號。          │
│                │2、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易│                    │
│                │   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                    │
│                │3、已執畢。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妨害電腦使用        │詐欺                │詐欺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3月(11次) │
│ 宣    告    刑 │罰金,以1,000元折算 │如易科罰金,以1,000 │,如易科罰金,以1,00│
│                │1日。               │元折算1日。         │0元折算1日。        │
├────────┼──────────┼──────────┼──────────┤
│                │108年05月03日       │108年07月18日       │108年06月03日、108年│
│ 犯  罪  日  期 │                    │108年08月01日       │07月21日、108年8月11│
│                │                    │                    │日、108年7月26日、  │
│                │                    │                    │108年06月07日、108年│
│                │                    │                    │08月18日、108年06月 │
│                │                    │                    │12日﹑108年08月21日 │
│                │                    │                    │、108年09月06日、108│
│                │                    │                    │年06月27日、108年07 │
│                │                    │                    │月1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477號等          │第6477號等          │第6477號等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9年05月14日    │   109年05月14日    │   109年05月14日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9年06月10日    │   109年06月10日    │   109年06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57號。                                │
│備            註│2、編號4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附表二】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1,000元折算1日。  │,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05月30日       │108年07月12日       │108年06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906號            │第6477號等          │第6477號等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022 │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8月29日    │   109年05月14日    │   109年05月14日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022 │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8年09月30日    │   109年06月10日    │   109年06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1、嘉義地檢108年度執│1、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57號。          │
│                │   字第4186號、108年│2、編號2至5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 │
│備            註│   度歸緝字第59號。 │   1,000元折算1日。                       │
│                │2、已執畢。         │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
│ 宣    告    刑 │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06月09日       │108年07月02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6477號等          │第6477號等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9年05月14日    │   109年05月14日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9年06月10日    │   109年06月1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1、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57號。          │                    │
│備            註│2、編號2至5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1,000元折算1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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