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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簡仲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家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字第4466號),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

354號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

定如下:

主文

呂家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呂家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原漏載附表編號8所示罪刑,嗣已來函予以補充),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呂家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判決、裁定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定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應執行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另犯其他編號所示之罪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提出之刑事聲請狀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54號卷第11至13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情節、次數、犯案時間,及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隨著罪數增加而遞減其刑罰,已足以評價其上開犯行之不法性等情,在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呂家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共13│有期徒刑8月(共4罪) ││ │ │次(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4│ ││ │ │次,業經檢察官來函更正)】│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25日 │106年4月7日、4月12│105年12月某日、106││ │ │日、4月17日、4月24日│年1月新年過年前後某日、1││ │ │、4月25日、4月28日、│06年3月某日、106年4││ │ │5月16日、5月28日、6│月30日 ││ │ │月11日(檢察官聲請書原誤│ ││ │ │載為2次,業經檢察官來函更│ ││ │ │正為1次)、6月17日、6│ ││ │ │月20日、6月24日、6月│ ││ │ │2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1120號 │度偵字第6865號等 │度偵字第6865號等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70號 │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 │ │ │4號 │4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1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70號 │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 │ │ │4號 │4號 ││ ├────┼─────────────┼─────────────┼─────────────┤│ │判決確定│106年11月18日 │107年5月17日 │107年5月17日 ││判 決│日 期│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編號2至8所示2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 │度執字第5383號 │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454號) ││ ├─────────────┴───────────────────────────┤│ │編號1至8所示23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2年8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816號)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0日 │106年6月14日 │106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6865號等 │度偵字第6865號等 │度偵字第6865號等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 │ │4號 │4號 │4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 │ │4號 │4號 │4號 ││ ├────┼─────────────┼─────────────┼─────────────┤│ │判決確定│107年5月17日 │107年5月17日 │107年5月17日 ││判 決│日 期│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編號2至8所示2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2454號) ││ ├─────────────────────────────────────────┤│ │編號1至8所示23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2年8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816號)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轉讓第一級毒品 │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6日 │106年5月4日 │106年5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6865號等 │度偵字第6865號等 │度偵字第9068號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330號 ││ │ │4號 │4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8月27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75、11│107年度訴字第330號 ││ │ │4號 │4號 │ ││ ├────┼─────────────┼─────────────┼─────────────┤│ │判決確定│107年5月17日 │107年5月17日 │107年9月14日 ││判 決│日 期│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編號2至8所示2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 │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454號) │度執字第4465號 ││ ├───────────────────────────┤ ││ │編號1至8所示23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 ││ │第6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臺灣嘉義地方│ ││ │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816號) │ │└────────┴───────────────────────────┴─────────────┘┌────────┬─────────────┬─────────────┬─────────────┐│編 號 │ 10 │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7日 │106年6月2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9068號 │度偵字第9068號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30號 │107年度訴字第330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7日 │107年8月27日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30號 │107年度訴字第330號 │ ││ ├────┼─────────────┼─────────────┼─────────────┤│ │判決確定│107年9月14日 │107年9月14日 │ ││判 決│日 期│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 │編號10至11所示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466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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