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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3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郭振杰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怡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怡君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均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1至7之罪所宣告之刑可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至於編號8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而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郭怡君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三、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行為人所犯數罪,或因犯罪時間之先後或因偵查、審判程序進行速度之不同,或部分犯罪經上訴而於不同審級確定,致有二裁判以上,分別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執行中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聲請)。依上開規定雖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另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惟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而經本院訊問受刑人後,受刑人表示其從106年11月至107年9月間有5次施用毒品犯行是因為毒癮的關係,再經本院審酌毒品本身即具有相當之成癮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施用毒品罪,均是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所為並判決確定,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對於施用毒品者之處遇已有重大變革,凡是往前回溯3年內,未曾因為其他次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釋放出所或強制戒治釋放出監,均應予以回歸「定期治療」之模式,而擴大觀察、勒戒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適用,與先前具有甚大差異,是被告所犯上開多次施用毒品罪刑於綜合評價時宜再酌予降低不法之評價,另其所犯附表編號3、7之竊盜罪本身尚未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而其附表編號8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也與其他罪刑之間難認具有任何合理之內在關聯性或必然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5日18時38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7年5月5日1時14分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7年8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8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69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7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嘉簡字第1293號 107年度簡字第3197號 107年度嘉簡字第1585號  判決日期 107年9月14日 107年9月25日 107年1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嘉簡字第1293號 107年度簡字第3197號 107年度嘉簡字第1585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12日 107年10月17日 107年12月11日 備    註  編號1至6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高雄地檢108年度執更助字第18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8月21日上午11時19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7年2月3日 107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661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383、1734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383、17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47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51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29日 108年1月30日 108年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47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51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51號  確定日期 108年3月5日 108年3月13日 108年3月13日 備    註  編號1至6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高雄地檢108年度執更助字第185號)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7年9月21日 107年9月22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9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35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20號 108年度訴字第520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20號 108年度訴字第520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22日 109年6月22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74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7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3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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