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進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進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進仕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劉進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6、7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5、8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附表中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3年1月。
五、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參酌受刑人表示「請從輕定刑」之意見及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5月21日 109年12月26日 109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756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8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385號 110年度易字第86號 110年度易字第17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10年02月26日 110年09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385號 110年度易字第86號 110年度易字第1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01月12日 110年04月09日 110年10月26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46號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80號 ②附表編號3至5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1月03日 110年01月03日 109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72號 110年度易字第172號 110年度易字第1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09月24日 110年09月24日 110年09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72號 110年度易字第172號 110年度易字第1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80號 ②附表編號3至5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80號 ②附表編號3至5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81號 ②附表編號6至7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1月03日 110年01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72號 110年度易字第476號 判決日期 110年09月24日 110年11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72號 110年度易字第47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2月13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81號 ②附表編號6至7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