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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0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余珈瑢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順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6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順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順凱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張順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863號、第1071號、111年度易字第13號、第163號、第32號、第321號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11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1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13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4至16分別所定之有期徒刑3月、3月、8月及附表編號1至13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之總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7、12至15所示等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5、8至11、16所示等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 份在卷可憑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7、12至15等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5、8至11、16等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珈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5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90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942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9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863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071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071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1日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1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863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071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07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50號、110年度執緝字第548號、111年度執字第211、900、1580、1899、1900號、111年度執助字第485號、111年度執更字第718號 ②編號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4日 110年8月16日 110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942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071號 111年度易字第13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2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4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071號 111年度易字第13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1年3月4日 111年5月16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50號、110年度執緝字第548號、111年度執字第211、900、1580、1899、1900號、111年度執助字第485號、111年度執更字第718號 ②編號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6日 110年7月8日 110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55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65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7號 111年度易字第163號 111年度易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9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7號 111年度易字第163號 111年度易字第1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50號、110年度執緝字第548號、111年度執字第211、900、1580、1899、1900號、111年度執助字第485號、111年度執更字第718號 ②編號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8日 110年8月30日 110年9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65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65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63號 111年度易字第163號 111年度易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63號 111年度易字第163號 111年度易字第1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50號、110年度執緝字第548號、111年度執字第211、900、1580、1899、1900號、111年度執助字第485號、111年度執更字第718號 ②編號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5日 110年6月28日 110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93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03、10484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03、104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05號 111年度易字第32號 111年度易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7月4日 111年7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05號 111年度易字第32號 111年度易字第3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8月8日 111年8月8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50號、110年度執緝字第548號、111年度執字第211、900、1580、1899、1900號、111年度執助字第485號、111年度執更字第718號 ②編號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1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19號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321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32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9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0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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