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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9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張志偉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玉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玉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玉如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定應執行刑裁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部分犯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餘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且經被告於上開聲請狀中表示對於刑度請從輕定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詐欺之犯罪型態、手段、所侵害之法益、不法內涵及犯罪時間,均屬相近,各該犯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9.15前某日 109.6.30 109.7.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0.9.15 111.1.25 111.1.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11.1 111.3.1 111.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94號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7.1 109.6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號   判決日期 111.1.25 111.7.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3.1 111.8.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2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9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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