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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胡文傑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柏盛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均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5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雖有述及「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語,惟受刑人於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已表示請從輕定刑等語(見卷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而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類型,如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案情尚屬單純,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定,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前揭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共15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 110年10月10日至111年2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027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80號 111年度侵訴字第35號(聲請書誤載898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21日 111年1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80號 111年度侵訴字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4日 112年1月11日   備註    經同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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