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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威憲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如上訴第二審法院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編號13所示(編號13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法院、案號均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判決日期及確定日期則分別更正為「111年7月29日」、「111年8月31日」),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判決書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㈡本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53、65號判決處以徒刑,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受刑人提起上訴後撤回),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判決認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判決既就實體事項為審酌,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理日期即應為民國111年7月29日(此於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之判決日期111年6月9日之後)。是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附表編號13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本院既非屬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揆諸前揭說明,就本件即無管轄權。

㈢從而,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案件,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為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4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7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2年 ②有期徒刑1年6月(3罪) ③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④有期徒刑1年8月(聲請書誤載為8月,更正) ⑤有期徒刑1年10月(2罪) 犯罪日期  109年1月3至6日 108年12月15至19日(聲請書誤載為16日,更正) ①108年12月27日至109年2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2月26日,更正) ②109年1月7至10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1月7日,補充);109年1月9日;109年3月17至19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3月17日,補充) ③109年1月8日;109年1月9日;109年2月1至4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2月1日,補充);109年3月18日 ④109年1月13至15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1月13日,補充) ⑤109年3月19至30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3月19日,補充);109年3月26日至4月5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3月26日,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檢)109年度偵字第1798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檢)109年度偵字第1280、1617、1798、2458、3070、3349、3514、3982、5144、58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4號 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6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2、1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1年1月12日 111年4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64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2、19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4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5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9日,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20日 108年12月9日;109年5月23日 109年05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竹檢)109年度偵字第746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檢)109年度偵字第2338、6436、110年度偵字第598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偵字第598號,更正) 竹檢110年度偵字第3547、94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3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110年度訴字第601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7日 111年4月20日 110年1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高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3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110年度訴字第601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10日 ①109年4月6至7日、16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1月12至19日,更正) ②108年11月9至20日(聲請書僅記載108年11月10日,補充) 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基檢109年度偵字第2748、40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9、3608、4542、5251、6356、8868、6677、9943、108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665、77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雄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47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5、19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10日 111年4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5、19 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6日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10  11 1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②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2年 ②有期徒刑2年1月(2罪) ③有期徒刑1年8月 ④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①109年3月3至5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3月3日,補充);109年3月4日 ②109年3月3至4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3月3日,補充) 109年7月13至14日 (聲請書誤載為109年7月3日,更正) ①109年9月7至8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9月7日,補充) ②109年9月8至10日 ③109年9月10日 ④109年9月8日 ⑤109年9月7至9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9月7日,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622、5534號、110年度偵字第127、466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4號 嘉檢109年度偵字8224、8542、8799號;110年度偵字第428、72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 高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96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1月28日 111年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9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4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15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13 14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以          下          空          白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8月 ②有期徒刑1年10月 ③有期徒刑1年6月(3罪) ④有期徒刑1年3月 ⑤有期徒刑1年7月(2罪) ⑥有期徒刑1年5月 ①有期徒刑1年7月 ②有期徒刑2年4月 ③有期徒刑1年6月 ④有期徒刑1年10月 ⑤有期徒刑1年8月 ⑥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①109年7月16日 ②109年7月20至22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7月20日,補充) ③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22至23日;109年8月6日至7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8月6日,補充) ④109年8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09月13日,更正) ⑤109年8月21至24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8月25日,更正)、109年8月25至26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8月22日至109年8月23日,更正) ⑥109年7月17日 ①108年12月5日至7日(聲請書僅記載108年12月5日,補充) ②109年2月7至10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2月7至8日,補充) ③109年4月10至11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4月10日,補充) ④109年4月13至14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4月13日,補充) ⑤109年4月15至16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4月15日,補充) ⑥109年4月15至17日(聲請書僅記載109年4月15至16日,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東檢)109年度偵字第2326、2334、2335、2338、2339、2391、2619、2711、2712、2796、3012、3121、3136、3192、3235、3314、雲檢109年度偵字第8415號(聲請書誤載為東檢109年度偵字第8415號,更正)、嘉檢109年度偵字第8427、10166號(聲請書誤載為東檢109年度偵字第8427、10166號,更正) 嘉檢109年度偵字第4349、5632、6208、6441、7649號;110年度偵字第72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高分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聲請書記載109年度原訴字第11、9號,更正)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6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高分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4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聲請書記載109年度原訴字第11、9號,更正)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