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奕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字第3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奕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奕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四、爰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併考量受刑人表示「希望可以定輕一點」之意見,為適度反應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0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8、476、4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688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54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17日 112年0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688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543號 確定日期 112年08月28日 112年09月13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8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