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金生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4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金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生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金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應執行之刑(即有期徒刑10月)與編號4至6所示應執行之刑(即有期徒刑1年)及編號3所示宣告刑(即有期徒刑7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5月)。本院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惟於裁定前,受刑人未陳述意見。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民國112年12月9日 113年1月4日 113年3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3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9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0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6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15號 113年度易字第74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4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113年10月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6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15號 113年度易字第74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6月8日 113年8月29日 113年1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無 編號 4 5 6 罪名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竊盜罪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竊盜罪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2款之竊盜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4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92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18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92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 註 編號4至6,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