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念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2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A02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列管之禁藥,未經允許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29日16時9分許,以其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內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老王(居兄)」與A01(LINE暱稱「海強」)聯繫後,在A02位於嘉義縣○○鄉○○村○○○00號之2租屋處騎樓,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2包(約3-4公克)予A01。嗣警偵辦A01涉嫌毒品案件,經A01向警方供出上手,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以下援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A02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65頁、第11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相當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揭規定,應認上開證據資料均得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證據。
二、又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後述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否認有何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A01之犯行,辯稱:我沒有送毒品給A01,是警方兩三個月前抓到A01,A01才說是我送給他的,可能A01對我有成見,一包藥怎麼可能吃兩三個月,3、4公克好幾千元,我怎麼可能送給他吃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證人A01有於113年4月29日16時9分許,使用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老王(居兄)」及「海強」互相語音通話此節,業經證人A01於警詢中陳述甚詳(見5082號警卷第12頁反面),並有被告、證人A01之LINE畫面截圖、113年4月24日、113年4月29日通話紀錄截圖附卷可按(見5082號警卷第33頁正面及反面),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而查,被告於警詢中陳述略以:我有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A01施用。但還未遭司法機關查緝在案。我有於113年4月29日下午16時09許透過手機網路通訊軟體Line與A01(暱稱「海強」)相互聯繫,A01於同日下午16時許自行騎乘NSN-3711號重型機車至我民雄鄉住處,我請他幫我找律師寫刑事訴狀,然後我就從褲子口袋拿出2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大約3、4公克)給他,因為我請他幫我找律師寫刑事訴狀,我確實有拿2包安非他命請他施用,而非作為報酬等語(見5082號警卷第7頁反面至第8頁)。是被告於首次警詢時,業已供述確有本件轉讓甲基安非他命2包與證人A01之情事。次查,證人A01於警詢中陳述略以:警方查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我朋友A02(綽號「老王」之男子提供給我作為幫他找律師寫刑事訴狀的報酬,他於113年4月29日下午16時9分許透過Line與我聯繫,然後我於同日下午16時許自行騎乘NSN-3711號重型機車至他民雄鄉住處找他,他當時在該屋前騎樓請我幫他找律師寫刑事訴狀,然後就從褲子口袋拿出2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大約3、4公克給我作為報酬,我跟他聊下天後才騎乘機車離去,我知道他的真實姓名為A02,我沒有他的連絡電話。他之前住在嘉義縣○○鄉○○村○○○00號之2,我都用我的手機0000000000號電話Line撥打電話與他互相聯繫,他的暱稱為老王(居哥),我於113年4月29日16時9分有與A02通話,該次通話結束後,他有將2包安非他命毒品提供給我作為幫他找律師寫刑事訴狀的報酬,他當時在他住家騎樓前,直接從褲子口袋拿出2包安非他命毒品提供給我。當時只有我們兩人在場,我跟A02是朋友關係,沒有仇隙或糾紛等語(見5082號警卷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則證人A01對此次轉讓毒品之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及過程等節均陳述十分詳細,並明確說出是在被告住處外騎樓取得,過程是由被告自褲子口袋中取出,可認證人A01之陳述尚無虛偽之處。再被告有於113年4月29日16時9分許使用LINE暱稱「老王」與證人A01(暱稱「海強」)語音通話此節,亦有被告與A01之LINE畫面截圖、113年4月29日通話紀錄截圖錄卷可查(見5082號警卷第33頁正面及反面)。是以,被告確實有於113年4月29日16時9分使用LINE與證人A01通話後,於被告民雄鄉住所外,轉讓2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A01等節,應堪認定。
㈢證人A01雖於偵查中改稱與被告沒有交易過,跟被告有金錢糾紛等語,然查:證人A01113年6月28日警詢時,係經員警詢問:「警方查扣你所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你向何人所購買或是何人所提供?」後,證人A01回稱:是我朋友A02「綽號:老王(居哥)」之男子提供給我作為幫他找律師寫刑事訴狀的報酬等語(見5082號警卷第12頁),則證人A01回答警方詢問時即陳述係由被告處轉讓而得,且強調並非購買。其次,證人A01113年6月28日之警詢筆錄錄影錄音檔案,業經本院勘驗如附件所示,而由警詢筆錄之錄音錄影內容可見證人A01於接受警方詢問時並未受到拘束,神態自若,警方與證人A01之問答均屬一問一答,其間並有聽到警方敲打鍵盤之聲音,顯係為當場製作之筆錄,警方於詢問時均有給予證人A01思考回答之時間,亦有一再與證人A01確認回答之內容,警方並反覆詢問證人A01究為販賣或轉讓,證人A01一再強調是沒有給予金錢的提供,然亦有提到是幫被告撰寫書狀之代價,證人A01於警詢過程中均未表示有受到威脅或不當取供等節,是證人A01該次警詢筆錄顯無不可信之情形,且證人A01於警詢過程中一再強調並非交易,而是被告請證人A01幫忙找律師寫訴狀的酬勞,若證人A01確實有配合警方欲攀咬被告之情事,為何不供稱係向被告購買,是證人A01陳稱係由被告處轉讓,顯然非虛。再證人A01前於113年4月25日遭警方通知到案說明時,另陳稱有於113年3月8日18時54分在被告民雄鄉住處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節,有證人113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在卷可查(見4418號警卷第22至25頁),則證人A01既已他案中陳述曾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於本案員警詢問時大可持同一說法,亦指稱該次(113年6月28日)遭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亦是向被告購買而得,然證人A01並未如此陳述,除一開始即陳稱是由被告處轉讓而得外,在員警一再詢問確認是否為毒品交易時,證人A01於該次警詢中亦持續否認為買賣,一再強調為轉讓,則綜上所陳,顯可確認證人A01於該次警詢中並無攀咬誣指被告之意,是證人A01該此警詢內容顯可採信。至證人A01偵查中雖翻異其詞,然僅單純陳稱沒有交易,113年4月25日後沒有向被告拿到毒品等語(見1978號偵卷第174至175頁),並未主張警詢所述有何不可採之處,且該次偵訊時被告與證人A01同時在庭,證人A01顯有受被告影響而維護被告之情狀,則證人A01之偵訊陳述,顯難堪採。
㈣又被告於警詢中係經員警先詢問有無販賣毒品供他人施用,被告回稱:曾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我朋友A01施用,員警再詢問被告有無曾轉讓毒品予A01施用時,被告再回復以:我有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A01施用,但還未遭司法機關查緝在案等語(見5082號警卷第7頁正面及反面),則被告於警詢中顯然並未迴避前此販賣之犯行,且就本件轉讓之犯行亦為自由意志下所回應,是被告警詢中所述,顯較可採。是核諸上情,被告上揭所辯,尚難認有據,而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被告聲請傳喚證人A01為證人部分,因證人A01於警詢中之陳述已頗為詳細,且經本院勘驗如附件所示,再證人A01既於偵查中翻異其詞,則傳喚其至本院接受詰問時,證人A01極有可能為與偵查中同一之陳述,是此部分應無調查之必要,併與敘明。
㈤總此,堪認被告確有於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2包與證人A01。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明令公告禁止使用之毒害藥品,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併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列管之第二級管制藥品。當甲基安非他命不合於管制藥品列管之要件時(即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自屬兼具第二級毒品與禁藥之性質,故行為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禁藥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2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情形,基於單一行為處罰一次性之原則,與禁止重複評價及充分評價不法之誡命,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擇一處斷。是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因轉讓禁藥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較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自應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已達行政院頒訂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關於第二級毒品在淨重10公克以上之規定,且轉讓對象均為成年人依前揭說明,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即無由加重其刑,而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處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又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未另設有處罰規定,惟甲基安非他命本為第二級毒品,是被告前開轉讓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仍應被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㈡被告前因偽造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16年確定,經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5月確定,並於112年5月1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同為毒品案件,且被告於上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無視法律禁制,再為本件犯行,足徵其並未真正悛悔改過,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此外,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就本件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部分,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附予敘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嚴格禁止轉讓之禁藥,仍無償轉讓提供他人施用,助長其濫用成癮之惡習,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並間接危害社會治安,敗壞社會善良風氣,助長毒品流通,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未坦承犯行,飾詞卸責,犯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法益侵害程度,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2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本院114年10月9日勘驗筆錄,本院卷第84至95頁】 勘驗標的:113度偵字第10419號卷後附證物袋內警詢光碟 檔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A01---113.06.28---第一次」 A01於113年6月28日警詢,關於A02轉讓安非他命部分(警方下稱「警」,A01下稱「高」) 一、檔案時間00:11:05到00:41:00 警:警方查扣你所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你向何人所購買或是何人所提供?在哪裡買的?向誰買的?綽號?名字? 高:王,王念居。 警:你知道他的名字啦,A02喔,他那外號叫什麼? 高:老王。 警:綽號老王,居哥。 高:他提供的。 【00:11:54】 警:沒啦,他說是你跟他買的。 高:沒啦,是他拿給我的,因為他叫我幫他寫訴狀,他拿給我的。 警:他叫你幫他寫訴狀?你指認他的部分嗎? 高:對啊。他給我的。 警:然後你就跟他買1包? 高:他拿那些差不多1萬元的東西給我,他拿兩個中包的給我。 警:你要講清楚喔。 高:對啊,他拿兩個中包的給我,叫我幫他寫訴狀。 警:作為代價? 高:對啊。 警:那就是用那兩個東西當作你寫訴狀的費用? 高:對啊。 警:是你朋友嗎? 高:對啊。 警:不是啊,你也不是幫他寫,你是在為你自己寫的,你的內容是為你自己寫的。 高:那是他的案。 警:對啊,是他的案啊,他叫你捏造事實寫的對嗎? 高:沒啦,那個。 警:不然你這樣怪怪的喔,你這樣等於是你們兩個在串供喔。 高:他叫我幫他寫的啊。 警:你這是寫你自己的部分喔,你自己針對當天查獲情形,那你自己的部分喔,不是幫他寫的喔,雖然是有關於他賣毒品給你的內容,問題是等於是你在跟他條件交換了,他叫你故意寫這樣,幫他脫罪喔,你自己想想看喔,你這樣你自己有事情喔。 高:但我最後訴狀也沒有送出去啊。 警:原本提供給你作為,你這樣會很複雜喔,你這樣會卡到你們兩個湮滅證據喔,串供喔。你就把事實說出來,看是有買沒買,你就把事實說出來,或是怎樣,不然你這樣是串供喔,你針對毒品交易的指證,去做虛偽陳述寫訴狀,那是你會有問題喔。 高:嗯。 警:你看你今天查扣的那兩包是怎麼來的。 高:之前的就是他有拿比較大量的那個,讓我吃到之前。 警:對啊,你不是說,你剛剛說,筆錄前頭你是說你跟他買的,你跟他買1萬元的。 高:我是說之前交的那個人給我的,吃到現在的。 【00:16:00】 警:對啊,就是他啊。 高:人家交給我之後,對,就是他,他交給我之後,還有再拿給我,忘記有多少,吃到現在。 警:對啊,你跟他買的,剩下的,到現在嘛,你要想清楚喔。 高:那次我沒有給他錢,沒有交給他。 警:那他為什麼要拿給你? 高:就是他要託我幫他寫那個啊。 警:那後來訴狀沒有送出去? 高:沒有啊。(按:00:17:00無法辨認語意) 警:這樣跟你一開始講的都不同喔。 高:有啊,哪有不同,他拿給我差不多1萬元。 警:你剛剛說你是跟他買的。 高:什麼? 警:你那時說你是拿1萬元跟他買的,4月份跟他買的。 高:1萬多元的東西吃到現在。 警:對啊,你說你是跟他買的。 高:我是說那些的價值差不多1萬多元,那次我沒有交他,我真的沒有給他錢。 警:你沒有給他錢,為什麼他要。 高:他就叫我幫他。 警:幫他脫罪就對了?是嗎? 高:叫我幫他找律師看能不能幫忙,幫忙。 【00:18:15】 警:提供給你作為幫他找律師喔?提供給你作為幫他找律師寫刑事訴狀的代價,的報酬,是嗎? 高:應該是。 警:提供給你作為幫他找律師寫刑事訴狀費用的報酬。 高:的報酬,嘿啊。 警:依據刑法第57條之規定「犯罪後之態度」將作為你日後量刑之標準,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列」第17條條文内容為「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警方解釋條文内容是否清楚? 高:清楚。 警:你是否願意向警方自白具體陳述所有毒品之來源?願意供出毒品來源? 高:願意啊。 警:警方查扣你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A02「綽號:老王(居哥)」於何時在何地如何提供給你作為報酬? 高:在民雄家裡。 警:提供給你作為幫他找律師寫刑事訴狀的報酬,你說在他家喔? 高:嘿啊,對啊。 警:你那時為什麼去他家?你是先聯絡他嗎? 高:嘿啊,我直接去的。 警:就4月24那天,是嗎?來,你從0點左右開始跟他聯絡。你那訴狀是之前的,你25號要去做集錦(本院按:語意不明),你這樣也不對啊,你4月25才去少年隊耶,那這是24號的,啊?還是29?你4月24,你不是說你4月25去少年隊做筆錄?再來就是4月29了。 高:這樣就是29了。 警:29,這樣幾點?凌晨嗎? 高:對啊,凌晨那邊吧。 警:他的手機呢?他又說29了 鏡頭外員警:他的手機?黑的還是白的? 警:剛才那支。 鏡頭外員警:沒在這邊,29,29。(按:語意模糊) 警:到這邊而已嗎? 鏡頭外員警:對,到這邊而已。 警:喔,下午4點,下午16點09。 高:下午,差不多吧。 警:蛤?29喔? 鏡頭外員警:就差不多在那時候,我那時候在那邊拍很久。 警:講1秒而已耶。 鏡頭外員警:響一下就掛掉這樣。 警:講1秒而已耶。 高:啊我直接去他家找他的。 警:下午16時09分許。 高:我直接過去他家。 警:你有聯絡嗎? 高:有。 警: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 高:嗯。 警:與你聯繫。 高:嘿。 警:他的暱稱就老王,居哥? 高:嗯。 警:與你聯繫,啊你的暱稱叫什麼? 高:海強。 警:你那天何時去他家? 高:下午。 警:他這邊是寫16點09,下午幾點?16時餘? 高:嘿啊。 警:騎你的機車?騎你那台3711的喔? 高:嘿。 警:NSN-3711這台嘛,重型機車至他住處是不是? 高:嗯。 警:住址就是剛才找的那裡嘛,嘉義縣○○鄉○○村○○○00號之2。 高:對。 警:他那時候是從哪裡拿出來的? 高:口袋吧。 警:他在1樓客廳嗎?他在哪?你那時在哪,你有上去或是1樓客廳或是他房間,或是哪裡? 高:騎樓吧。 警:在外面而已嗎? 高:嘿啊。 警:在房子前面? 高:嗯。 警:請你幫他找律師寫刑事訴狀啦? 高:嗯。 警:然後從口袋拿出,你說多少的藥? 高:兩個中包。 警:兩包喔? 高:嗯。 警:兩包什麼毒品? 高:安非他命。 警:安非他命啦。兩包安非他命,給你作為報酬。 高:嗯。 警:是褲子口袋? 高:對。 警:那之後你就離去了?拿取毒品之後你就離去了? 高:對啊。 警:承上問,A02「綽號:老王(居哥)」提供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給你後,是否已經施用或另作其他用途? 高:施用,吃完了。 警:你已經施用完安非他命,剩下的就是警方查扣的嘛? 高:嗯。 警:你與A02「綽號:老王(居哥)」之男子如何認識? 高:朋友介紹。 警:男的嘛,朋友介紹認識,跟他認識多久? 高:兩三個月。 警:四月到現在了耶,你四月才認識嗎?我說你跟他認識多久了 高:到現在的話就五六個月吧。 警:他的特徵?年齡?身材?胖瘦? 高:五十幾。 警:有什麼特徵,留什麼髮型? 高:禿頭吧,身高大約160幾公分。 警:有沒有戴眼鏡? 高:沒有。 警:使用什麼交通工具?什麼顏色?什麼廠牌? 高:開車吧,我沒注意顏色,可能是黑色,可能是TOYOTA。 警:不確定沒關係,黑色自小客車啦。A02「綽號:老王(居哥)」的真實姓名及連絡電話分別為何? 高:我都用LINE聯絡。 警:他的真名就是A02?聯絡電話,你都用LINE,沒有透過手機或通訊軟體跟他聯絡嘛? 高:嗯。 警:他住哪裡?就是住在你說的這裡嗎?嘉義縣○○鄉○○村○○○00號之2。他之前是住在這邊對嗎? 高:嗯。嗯。 警:現在還有住在這邊嗎? 高:我不知道。 警:如何相互聯絡?都是透過LINE?透過哪一隻手機的LINE? 高:嘿啊。0000000000。 警:LINE撥打電話跟他相互聯絡。A02「綽號:老王(居哥)」手機網路通訊軟體Line的暱稱或ID為何? 高:ID我不知道,暱稱就是老王、居哥。 警:你是否能指出並提供與A02「綽號:老王(居哥)」透過手機網路通訊軟體LINE相互聯繫之通訊紀錄及雙方主頁供警方翻拍佐證? 高:可以。 【00:31:10】 警:承上問,警方檢視你手機網路通訊軟體LINE於113年4月24日16時09分有與A02「綽號:老王(居哥)」通話,該次通話結束後,他是否有將2包安非他命毒品提供給你作為幫他找律師寫刑事訴狀的報酬? 高:有。 警:他有該2包提供給你作為幫他找律師寫刑事訴狀的報酬? 高:嗯。 警:他提供的安非他命重量大約多少?價值多少錢?重量大約幾公克?1錢嗎?1錢大約3.75公克。 高:我自己預估大差不多1萬元,重量我不知道,差不多3、4公克吧,差不多1錢吧。 警:A02「綽號:老王(居哥)」住處(嘉義縣○○鄉○○村○○○00號之2)是什麼住宅?幾樓的?房屋格局?兩樓半的透天住宅? 高:租的吧,兩樓半吧,對。 警:你有進去嗎? 高:沒有。 警:你聲稱A02「綽號:老王(居哥)」將2包安非他命毒品提供給你作為幫他找律師寫刑事訴狀的報酬,他是從何處拿出毒品提供給你?他是在他住家的騎樓前? 高:口袋啊,對啊。 警:當時有沒有其他人在場? 高:沒有。 【00:36:36】 警:A02「綽號:老王(居哥)」從始至今共提供過幾次毒品給你施用? 高:兩三次吧。 警:提供給你的,免錢的? 高:三四次吧。 警:像這樣提供給你的,免錢的? 高:兩三次。 警:免錢的?免錢的? 高:對啊。 警:人家都要拿免錢的給你,都這麼好?何時開始?今年開始?幾月份開始提供給你? 高:一二月吧。 警:兩三次? 高:嗯。 警:數量多少?價值多少?知道嗎? 高:5000,大約半錢吧。 警:提供的耶,無償提供耶? 高:嘿啊,半錢吧,對啊。 警:時間忘記了?地點都是他家嗎?民雄住處? 高:對啊。 警:他都提供多少?差不多多少錢? 高:1點多克吧,大約半錢,差不多5000左右。 警:每次啦吼?都提供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至3公克,價值約5000元。 高:嗯,都是託我幫他找東西。 警:給你幹嘛?幫他做事情? 高:幫他找一些東西,對啊。 警:詳細時間忘記了?最後一次是這次? 高:忘了,對。 警:除了你遭警方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外,A02「綽號:老王(居哥)」是否有提供其他毒品給你施用? 高:沒有。 二、檔案時間00:44:20至00:52:38 警:你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你於何時在何地向何人所購買或是何人所提供?就是你說的這位嘛,A02,居哥? 高:對。 警:警方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01至09供你指認,一、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編號第幾號之人為提供2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給予你之A02「綽號:老王(居哥)」?二、經你指認結果,確定照片中從左至右算起排列犯罪嫌疑人無誤後,在空格内簽名及自願捺印。指認犯罪嫌人際紀錄表,指認時間是113年6月28日20點29分,指認照片單位中埔分局,指認照片人員副所長曹勝發,指認地點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辦公室。現因毒品案件,須請您指認犯罪嫌疑人,虛偽指認可能涉及誣告之法律責任,你有同意指認嗎? 高:有啊。 警:你是否親眼目擊犯罪嫌疑人的容貌? 高:有啊。 警:你說他男性、50幾歲、身材瘦瘦的、160幾公分、禿頭、沒戴眼鏡,就這些特徵? 高:嗯。 警:身材外型就是你剛剛講的這些嘛,你跟犯罪嫌疑人是什麼關係? 高:朋友。 警:目擊時間地點,在他家嗎?民雄這邊嗎?差不多多久?差不多幾分鐘,大概就好,前後見面的時間? 高:嗯,幾分鐘吧,一兩分鐘吧。 警:距離就是說話的距離,差不多1公尺左右,近距離,前後目擊他的時間,你說幾分鐘,5分鐘? 高:前後不到1分鐘。 警:1分鐘左右啦,現場視線良好?燈光明亮? 高:有。嗯。 警:目擊過程中有沒有遭受承受武器或其他壓力? 高:沒有。 警:目擊當時之精神狀態及是否存在可能影響自我評估辨識能力高低之因素?當時精神狀態良好? 高:沒有,嗯。 警:警方本次是提供照片指認,被指認人員總共9個人,但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被指認人當中,來,你看一下,1、2、3,有嗎? 高:沒有。 警:4、5、6有嗎? 高:4。 警:4號嗎?4號就是A02嗎? 高:對。 警:非常確定? 高:對。 警:本次指認有沒有遭受暗示或誘導? 高:沒有。 警:編號4號就是提供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給你施用的A02,是不是? 高:對。 警:你所指認之編號第4號真實姓名為A02、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上述之人是否為你所指認提供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給你施用的男子,A02? 高:對。 警:你是怎麼得知A02身上有安非他命? 高:朋友介紹。 警:你知道他有在用?你知道A02身上有在施用? 高:嗯。 警:所以他身上都有帶安非他命? 高:對。 警:你知不知道A02有沒有提供安非他命給其他人施用? 高:不知道。 警:A02有在賣藥嗎? 高:我也不知道。 警:你知道A02毒品來源為何? 高:不知道。 警:你本身有在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供他人施用嗎? 高:沒有。 警:你還有其他案件未被警方知悉的? 高:沒有。 警:你跟A02是什麼關係? 高:沒有。 警:跟他有沒有仇恨糾紛? 高: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