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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榮賓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兆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兆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兆韋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次查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又其中如附表編號1、2、4、6所示之罪之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5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6所示宣告刑之總和。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於本院調查中表示希望可以從輕定刑等語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9頁)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朱兆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06月05日 112年09月12日 112年08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0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22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9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3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4號 113年度易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2日 113年02月22日 113年0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3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4號 113年度易字第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1月29日 113年03月26日 113年0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 否 為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3號(執行中)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74號(執行中)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20號(執行中)   編號1至5,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5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08月26日 112年10月01日 112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96、1257、1571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96、1257、1571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02、3127、40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7號 113年度易字第47號 113年度易字第5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4月16日 113年04月16日 113年0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7號 113年度易字第47號 113年度易字第5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5月13日 113年05月13日 113年07月0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是 否 為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之 案 件  是 否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68號(未執行)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69號(未執行)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4號(未執行)   編號1至5,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5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30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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