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宏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宏昌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周宏昌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宏昌因犯竊盜、加重竊盜、恐嚇危害安全、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按:聲請書誤載為第2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但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第一組)編號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應更正為「否」;編號5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①112年12月20日」;編號5、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78、2226、2439、2440、3989、3990、4038、4170號」;附表(第二組)編號三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應更正為「是」;編號二、三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78、2226、2439、2440、3989、3990、4038、4170號」),堪以認定。次查本院為附表一、二之各罪中,最終事實審判決日期最後者(即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且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一編號1)於民國113年2月5日判決確定前所犯,附表二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二編號1)於113年8月20日判決確定前所犯。又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2、4、6所示之罪之刑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5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罪之刑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2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9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按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3分別所示宣告刑之總和。本院綜合考量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於本院寄送之陳述意見調查表中表示請從輕定刑(見本院卷第109頁)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受刑人周宏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二:受刑人周宏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名 逾越牆垣竊盜罪 竊盜罪 攜帶凶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7日 112年12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89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14、2015、2441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營偵字第14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493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35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493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350號 113年度易字第11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5日 113年5月21日 113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3號(編號1、2經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37號(編號1、2經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48號 編 號 4 5 6 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罪 ①攜帶凶器竊盜罪 ②侵入住宅竊盜罪 ③結夥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④攜帶凶器竊盜罪 ①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②竊盜罪 ③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④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③有期徒刑9月 ④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3月 ③有期徒刑4月 ④有期徒刑3月 (以上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1月30日 ①112年12月20日 ②113年1月10日 ③113年1月15日 ④113年1月17日 ①113年1月5日 ②113年1月5日 ③113年1月10日 ④113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營偵字第148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78、2226、2439、2440、3989、3990、4038、417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78、2226、2439、2440、3989、3990、4038、417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67號 113年度易字第505號 113年度易字第505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11月28日 113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67號 113年度易字第505號 113年度易字第5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8日 114年1月6日 114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49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6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67號 編 號 1 2 3 罪名 攜帶凶器竊盜罪 ①攜帶凶器竊盜罪 ②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3月7日 ①113年3月8日 ②113年3月10日 113年3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325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78、2226、2439、2440、3989、3990、4038、417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78、2226、2439、2440、3989、3990、4038、417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59號 113年度易字第505號 113年度易字第505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3年11月28日 113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59號 113年度易字第505號 113年度易字第5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0日 114年1月6日 114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61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6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