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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1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余珈瑢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安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安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5至10所示之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即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安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劉安德因犯詐欺等案,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以附表所示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1、2、5至10所示之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併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至聲請意旨另就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蓋因前揭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造成原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故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是以,法院於檢察官未經受刑人請求,而就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應以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1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於定刑聲請書中請求聲請人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分別定刑等語,有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即不得就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且附表編號3至9部分業已曾經另案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綜上所述,此部分聲請意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6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11日至112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563、895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563、895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563、89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0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0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0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15日 114年10月15日 114年10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0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0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0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11月18日 114年11月18日 114年11月18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7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7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74號     ①苗栗地院115年度聲字第54號 ②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3日至112年11月16日 112年11月3日至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4日至112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563、8956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58、437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58、43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04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15日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04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11月18日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1月26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74號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號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號   ①苗栗地院115年度聲字第54號 ②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6日至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58、437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58、437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58、43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1月26日  備    註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號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號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號   ①苗栗地院115年度聲字第54號 ②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49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15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5年6月5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93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71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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