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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建瑋

        (原名: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0九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七四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林建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毒品空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及香煙盒壹個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毒品空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及香煙盒壹個沒收。

事實

一、林建瑋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犯竊盜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同年七月三十日執行完畢。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強制戒治期滿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於五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六時止,在台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分別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安非他命,嗣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九時三十分許,在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坑仔坪七號前,經警在其上衣口袋之香煙空盒內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一二公克,經採尿送驗後,呈毒品陽性反應。

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証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坦承前揭犯罪事實;而被告之尿液經送驗後呈現海洛因之代謝物即嗎啡之陽性反應及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長榮大學毒物研究中心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之檢驗報告附卷可証;復有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一二公克可資佐憑,被告前揭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強制戒治期滿,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証,而被告五年內又犯本案施用毒品罪,依法自應予追訴。

(二)次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被告施用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核其行為分別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行論罪。而被告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然是基於概括犯意,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各別,行為不同,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查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犯竊盜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同年七月三十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二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均依刑法第七十條規定遞加其刑。

(四)審酌被告多次吸食毒品,經強制戒治後,猶未戒除,復施用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然犯罪後坦白承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一二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毒品空包裝重0.二三公克及裝毒品之香煙盒一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

三、適用法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三)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黃 義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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