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42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42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其外包裝袋壹個及扣案之玻璃球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戕害己身,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三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裝盛該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一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功用,為被告所有便利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與扣案之玻璃球管一支,均為被告所有,係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42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