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查受刑人甲○○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本件受刑人甲○○就附表所示等罪,其定應執行刑之新舊法比較如下:
(一)受刑人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100元、200元、300元修正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受刑人行為時舊法較為有利於受刑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
(二)刑法第51條第5款原規定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20年,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提高合併應執行之最高度刑期為30年,又定執行刑為科刑規範事項,自有就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後應適用最有利於受刑人之舊法。
三、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已減為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 │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 │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 │日 │ │├───────┼─────────────┼─────────────┤│ 犯 罪 日 期 │95年09月21日 │95年05月06日 │├───┬───┼─────────────┼─────────────┤│偵 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案 號│案 號│96年度偵字第8115號 │96年度偵字第5206號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36號 │96年度斗簡字第434號 ││ ├───┼─────────────┼─────────────┤│ │判 決│96年11月20日 │96年11月16日 ││ │日 期│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判 決├───┼─────────────┼─────────────┤│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36號 │96年度斗簡字第434號 ││ ├───┼─────────────┼─────────────┤│ │確 定│96年12月24日 │96年12月10日 ││ │日 期│ │ │├───┴───┼─────────────┼─────────────┤│備註 │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6號 │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3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