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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59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159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撤緩偵字第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非法持有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林坤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59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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