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89號
- 原告
- 張閔景
- 訴訟代理人
- 施淑美
- 被告
- 賴治民
- 訴訟代理人
- 張蓁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訟事件是否屬普通法院之權限,應以原告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私法上爭執為斷。若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私法上請求權起訴,普通法院自有審判權(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並非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請求被告更改原告大四下大動物疾病學60分或以上補救,並請求損害賠償為訴訟標的,而係依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私法上請求權起訴,普通法院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被告同意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關於金錢請求部分即原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賠償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利息(見本院卷一第13頁)。嗣於106 年11月16日當庭變更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為13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545頁)。核其前開所為聲明之變更,應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因有志於獸醫,雖患有全色弱,於詢問國立嘉義大學獸醫系(下稱嘉大獸醫系)就此並無設限後,遂就讀嘉大獸醫系。被告為嘉大獸醫系大動物疾病學副教授,其惡當原告於大四下學期修習之大動物疾病學(下稱系爭課程)兩學分,致原告僅因系爭課程之兩學分而遭擋修大五診斷實習而延畢。實則,被告曾於民國104 年6 月28日時承諾原告,考慮令原告就系爭課程之成績合格:雖被告於104 年7 月21日之電子郵件中表示原告並未提到色弱問題云云,然於大四上學期被告開設之臨床診斷期末考時,原告即曾提及有辨色上之問題,被告當時係要原告自己努力克服,故於該時被告即應已知悉原告有色弱之情事。原告於104 年6 月25日大四下學期於應試系爭課程答題時確有困難,因係屬個人隱私,不方便提出色弱問題,故在同年6 月28日被告尚未送出成績前至被告辦公室提出成績補救問題,因有其他同學在場,亦不便再提色弱之情,被告當時係口頭以原告出席良好、態度也有進步,言及考慮令原告就系爭課程之成績合格。然被告此一未遵守承諾行為已對原告構成侵權。被告身為大學教授,且其既言稱「考慮讓原告及格」就是應該要給原告及格。
㈡、被告拒絕色弱補救成績、惡意諷刺原告不讀書並詛咒原告因色弱考不上獸醫執照:
⒈按依嘉義大學教師倫理守則(下稱嘉大教師守則)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9條之規定,教師本應尊重學生個別差異予以輔導及給予學生補救學習的機會。被告既於原告大四上學期期末考時就已知悉原告色弱問題(甚至早在103 年2月20日時已知悉;因當時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與被告曾就被告之分組海報作業被打為0 分一事,與被告溝通,該時就已有告知原告色弱的問題,此有被告於103 年2 月20日之電子郵件回信為憑),其身為教師即應輔導及給予原告補救機會,惟原告於104 年10月2 日與嘉大獸醫系主任陪同前往溝通時,被告卻予以拒絕。
⒉依嘉義大學教師倫理守則第19條之規定,教師理應避免對學生有諷刺、辱罵或惡意批評等不當行為。惟原告與嘉大獸醫系主任前往與被告座談時,被告卻當面惡意批評「原告不讀書,考題色弱無關」、諷刺原告要掛出「我是色弱獸醫告示」及詛咒原告考不上獸醫執照等語。然如被告確實未讀書,何以僅剩系爭課程之兩學分未合格而導致延畢。況被告言而無信,未再輔導原告即令原告系爭課程之成績不及格,已嚴重失職。
⒊且被告於大四上學期監考期中考時,並未發現原告的試卷有缺頁,嗣因原告拒絕繼續作答並經協調後,被告採全數送分之舉,原告卻因而得罪於被告。於104 年10月2 日與被告溝通補救時,被告即以此戲謔言稱「於大四上學期已給原告及格機會,下學期不會再給」等語。由此可知,被告係挾怨報復,惡意擋修原告之實習,何況大四下學期被告所出之試題均為主觀性強之問答題且以未經處理之一般彩色照片作為考題。況原告在106 年本學期重修被告閉書考100 格填充題,期中考所得分數為82分即可證實原告並非不讀書的學生。
㈢、原告全色弱問題確實對被告所出期末考之未經處理一般彩色照片考卷且背景不乾淨、無亮度、未有箭頭指示,有答題上的困難,若否何以原告可以通過其他教授之彩色病理學考題,此有獸醫師國考切片彩色圖之考卷可以相較。另在獸醫師國考中,均以電腦應考,無問答題;而其他病理老師都以顯微鏡考試,從未有人考過紙本的測驗;且從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報告內可證明被告之未經病理切片的一般粗糙照片,原告色弱辨識困難,且被告於考試當天未依照嘉義大學學則第52條規定收回原始考卷,並保管1 年,就是被告的錯。又被告既非眼科醫師,原告是否於課餘玩彩色電玩之情與本件並無關係。而因被告擋修致原告延畢之行為令原告身心飽受折磨,且被告於課堂中或私下提及原告申訴、訴訟等與課程無關情事,此亦有106 年2 月23日上課錄音光碟可證,使原告遭受不瞭解實情之同學、教授之冷言冷語,被告甚至是主導同學網路上霸凌原告之元兇,令原告名譽、人格受損,已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名譽人格法益,爰依侵權行為及民法第18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以下費用與精神慰撫金:
⒈學雜費、租屋費、工作薪資及國考報名費用部分:①嘉義大學獸醫系於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為33,496元;②嘉義大學獸醫系於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為33,496元;③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9,063 元;④105 年度第一學期學分費2,620 元;⑤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學分費11,673 元;⑥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11,255元;⑦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費553 元;⑧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11,808元;⑨106 年9 月1 日至106 年8 月31日租屋費60,000元;
⑩工作薪資1,026,000 元;⑪屏科大補修學分14,868元;⑫國考報名費用2,000 元,以上合計1,216,832 元。
⒉慰撫金部分:請求83,168元。
㈣、被告成績評分不公屬恣意濫權,侵犯遵守評分標準的原告作答權益,應補救如下:原告遵守被告所提「每題至少400 字、不要亂寫、不亂抄國外疾病」之要求,是被告所出3 題彩色照片題目各加50分,原告期末考就80分,和期中考56分平均學期成績為68分。再加上原告大動物疾病學出缺席部分沒有1 次未到的紀錄,被告記錯科目依被告之規定可加2 分,則學期總分70分,原告就可先回去實習。而成績有錯誤非如被告所稱不能更正,大法官解釋第382 號解釋即稱「……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㈤、並聲明:⒈被告應更改原告大四下動物疾病學60分或以上補救。⒉被告應賠償原告13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係於103學年度第2學期就讀大學四年級時,修習被告開設系爭課程,系爭課程於104 年6 月25日進行期末考試,內容為4 題問答題,期中第1 、2 、4 題為彩色圖片加文字敘述,第3 題則僅有文字敘述,全程為開書考方式。於同年6月29日評分作業結束後,原告除第3 題外,其餘題目答題不良,最終成績為42.5分;又原告之學期成績經計算後,合計為49.2 5分,登錄為50分。嗣後,原告至被告辦公室提出補救問題,經評估原告出席及考試作答情況後,被告認為無法加分,遂依上述成績登載全班之學期成績,原告不服成績評定,以其有全色弱之視力障礙,而系爭課程期末考試題以彩色照片呈現,故判讀有困難等為由,向嘉義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委員會駁回後,原告提出再申訴亦遭駁回。原告不服而提起訴願,仍經教育部駁回,原告再向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同樣遭駁回,即又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其有雙眼全色弱之視力障礙,固有診斷證明書可證,且嘉大獸醫系亦未拒絕色弱學生就讀,僅要求色弱學生應自行考慮是否合適。原告既不否認色弱者因看到彩色圖片黯淡,故看不出異常情形、無法寫診斷治療預後及評估,然原告係有能力進行多重顏色型電動玩具之遊戲,並達到186 級,而被告於申訴、再申訴程序中已說明動物診斷過程中係有必要分辨細菌顏色、動脈與靜脈之顏色,色彩辨識與動物診斷其關聯性,是既然色彩辨識與動物診斷有關聯性,自難指摘系爭課程將動物解剖之彩色照片列為考題並輔以文字敘述有何不當之處。況由其他審議程序之結果均已證明被告成績評定方式並無不法或有任何故意過失行為,而原告至屏東科技大學補修課程後之成績仍為不及格,且亦有其他科目不及格之紀錄。
㈢、原告請求被告以事後知悉其有色弱問題,再給予補救機會,惟依嘉義大學學則第45條、嘉義大學學生成績補登暨更正辦法第 4條規定,成績於送交教務處之後,須為漏列或計算錯誤等正當理由始得更改成績,且如係由不及格改為及格,即應由教務處彙整後召開相關單位主管開會決定,並非被告可以專擅決定。況色彩辨識既然與動物診斷有關聯性,成績評定過程亦無恣意及其他違法情事,被告未撤銷變更原告之原始成績,依法並無違誤,又被告並未承諾可令原告系爭課程之成績及格,雖被告確實曾言稱考慮一事,然經慎重衡量後仍係決定不予原告及格。再者,系爭課程之成績評定,完全依照期中與期末考之成績,目的在於降低任課教師對學生之主觀意見,本件原告之期中、期末成績均為不及格;至於其他教師之評分標準為何及同學是否有歧視原告等情並非被告所能評斷,亦與本件無關,被告亦經嘉義大學教師評定並無違反教師倫理。本案經嘉義大學、教育部、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均已認為被告無故意或過失,復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故被告實未成立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
㈣、又被告並未曾詛咒原告考不上獸醫執照,至於是否曾言稱「原告不讀書」等語亦沒有記憶;縱使被告曾說過「原告不讀書」等語,此句話亦屬事實,並非攻擊原告名譽,蓋嘉義大學之錄取率約為百分之60,不讀書本就考不上獸醫執照,讀了書亦不見得可考上,是被告此語並不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另被告進行考試時亦曾問學生是否有意見、題目是否可以看懂,但原告並未提出,被告亦未要求固定之答案,僅需要合理之答案即可。再從被告所提出兩造間於104 年7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來往之電子郵件內容所示,原告之父親早已不希望原告研讀獸醫且是在105 年7 月之後才以電子郵件告知有色弱問題,而非原告所述於104 年時即告知被告;且當原告提出色弱證明時,系務會議係同意當年不及格之4 位同學一起補考,然原告不同意其他同學一起補考,而非被告不處理。
㈤、按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如有違者,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31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原告曾因不服教育部105 年1 月28日臺教法㈢字第1040185313號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就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色弱不能分辨大四下大動物疾病學期末考考題,不服嘉義大學就系爭科目作成成績評定為50分為實體審酌並予以判決駁回。然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與前揭行政訴訟中之聲明均源於同一原因事實,屬同一事項,為免審判權衝突及裁判矛盾,原告本件第1 項聲明應裁定駁回。
㈥、受教權為公法上權利,非民事侵權行為法涵蓋之權利保障領域,被告亦無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名譽等人格法益:
⒈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不包括公法上權利在內,此有最高法院62年第1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要旨及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987 號、62年台上字第2 號判例可稽。原告於書狀中陳稱「被告誤當原告該科致擋修實習延畢侵權求償」,侵權原告大五實習之「受教權」云云,此參大法官解釋第626 號解釋理由書「…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382 號解釋參照),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可知,原告所謂之「受教權」受侵害,乃公法上權利受侵害,非民事侵權行為權利保障之範圍。
⒉大學自治為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疇,大學對於研究、教學及學習等事項,享有自治權,是其對於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入學資格等自治事項,得以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範圍內訂定相關規範……。但學生之學業評量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原則上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始得予以撤銷或變更,大法官解釋第382 號、第462 號、第553 號解釋理由書可參。被告之系爭課程即係為培育學生有關「各種病原體之形態和致病原理之知能」、「具備動物疾病基礎診斷之知能」、「具備動物疾病診斷之能」等能力,在診斷過程中,確有必要分辨細菌顏色、動脈與靜脈之顏色,否則亦有誤診之可能,又系爭課程期末考考題所附彩色圖片,客觀上亦難認有黯淡無光之情形,況原告對於彩色圖片並非毫無辨色能力,且原告對其修習課程及考試試題是否會因原告之色弱障礙而影響其判斷,僅有原告本身最清楚,倘原告於參加期末考時,認為彩色圖片試題有無法辨別之困難,將影響其答題之判斷,實應當場提出並由監考者即被告協助解決,而原告於行政訴訟中亦不爭執被告於考前曾詢問同學有無問題,經多位同學提出問題後,始開始考試。至被告之成績計算已如前述,行政法院本於大學自治及專業評量之原則,認應予以適度之尊重,即被告「評分決定行為」並無不法。
⒊又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3 年台上字第434 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要旨參照。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原告主張其因擋修延畢身心受損飽受折磨,名譽受損云云,惟被告「評分決定行為」並非不法,已如前述,故就原告因此未獲系爭科目學分致其擋修延畢,行為與結果間並無侵權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故亦無庸探討其損害賠償責任範圍;而被告之「不讀書,考不上獸醫執照」言語,亦不構成侵權行為。是以,原告所述之延畢侵權求償及侵犯人格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計算,自不可採。再者,原告未具體表明就其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損害之程度、內容及被告行為與權利受損間之因果關係、原告權利受損與擋修延畢註冊費、屠檢師月薪、至屏東科技大學補修學分費及交通費等間之因果關係是否具有相當性,就此未盡舉證責任。
㈦、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爭點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係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系學生。
⒉原告因103 學年第2 學期(即大四下)「大動物疾病學」遭被告評定不及格而向國立嘉義大學提起申訴、再申訴,經國立嘉義大學申訴評議會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而告確定。
⒊被告所出之103 學年度第2 學期「大動物疾病學」期末試題,共有四題,其中第一、二、四題目有附加圖片。
㈡、爭執事項:
⒈被告所出之103 學年度第2 學期「大動物疾病學」期末試題,有無不法侵害原告之權益?
⒉被告有無成績評分不公屬恣意濫權,侵犯遵守評分標準的原告作答之權益?
⒊被告有無違反嘉義大學教師倫理守則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9條,拒絕色弱補救成績,且惡意諷刺原告不讀書並詛咒原告因色弱考不上獸醫執照,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益?
⒋被告有無於課堂中或私下提及原告申訴、訴訟等與課程無關情事,甚至主導同學網路上霸凌原告之元兇,而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名譽人格法益?
⒌被告有無未遵守承諾而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
⒍原告請求被告更改原告大四下動物疾病學60分或以上補救,並賠償原告130 萬元暨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據?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所出之103 學年度第2 學期「大動物疾病學」試題(系爭試題),有無不法侵害原告之權益?
⒈原告主張其為全色弱,而被告所出期末考之未經處理一般彩色照片考卷,背景不乾淨、無亮度、未有箭頭指示,有答題上的困難云云。然經本院檢送原告之京城眼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健康資料卡及兩造所不爭之試題卷(見本院卷二第248頁,試卷附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68號卷第515 至519 頁)囑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原告患有診斷書所載情形(即全色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68號卷第515 至519 頁所附試題圖片對其影響為何?分辨有無困難?」之鑑定意見為:病人(即原告)為色弱,非色盲,如對比度、亮度明顯仍可辨別圖片,但對色彩敏感度有程度上之差異。卷宗所附試題P515最上角同時有紅綠色,一般有全色弱或紅綠色弱的病人辨別上會較困難,其餘圖片較無影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43 頁),可知附有圖片之系爭試題第二題、第四題對於原告作答並無影響。另觀之系爭試卷第一題試題題目:於一肉牛場中,可見架子牛(正在長身體的牛)出現神經症狀,請您去診斷,並進行屍體解剖。請由病因(含類症鑑別),如果需要進一步診斷,需包含的採樣項目、治療、預後,預防方式進行陳述,並附有8 張圖片(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68號卷第515 頁),該題目已有文字敘述,且經前開鑑定結果,原告僅有對其中1 張(即最上角)同時有紅綠色辨別較有困難外,其餘7張圖片均無辨識困難,顯見該一只張圖片對原告作答該試題影響不大。至於鑑定意見雖記載:另可評估參考亦需要辨別色彩之組織學或病理學考試,此皆為細胞組織層級,較無法單靠形狀或相連構造判斷,另外常需靠染色的結果才能回答試題,如色弱情形嚴重,考試成績也有受影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43 頁),惟此部分係在說明組織學或病理學考試有涉及「細胞組織層級」之情形,而系爭試題科目為「大動物疾病學」,且其所附亦非「細胞組織」圖片供原告作答,是原告主張被告所附未經病理切片的一般粗糙照片,原告有辨識或作題困難云云,應非可採。
⒉綜合上述,被告前開所出之系爭試題中所附圖片,既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認為除1 張同時有紅綠色辨別上會較困難外,其餘均無影響,考量第一題試題已有文字敘述加以輔助,而影響原告辨識之圖片亦僅有最上角那張,對於原告而言影響甚微,另外第二、四題題目所附圖片則對原告全無影響,就整體觀之,系爭試題對於原告該次測驗作答之判斷影響甚微,難認被告之出題有何不法侵害原告之權益。
㈡、被告有無成績評分不公屬恣意濫權,侵犯遵守評分標準的原告作答之權益?原告主張被告成績評分不公屬恣意濫權,侵犯遵守評分標準的原告作答權益,原告遵守被告所提「每題至少400 字、不要亂寫、不亂抄國外疾病」之要求,是被告所出3 題彩色照片題目各加50分,原告期末考就80分,和期中考56分平均學期成績為68分。再加上原告大動物疾病學出缺席部分沒有1次未到的紀錄,被告記錯科目依被告之規定可加2 分,則學期總分70分,原告就可先回去實習云云。然查,縱使原告主張被告曾要求「每題至少400 字,不要亂寫、不要亂抄,記得這裡是臺灣,要符合臺灣的狀況」為系爭期末考答題等情為真,原告本應為正確之解答,始可獲得分數。原告僅以其有遵守被告所提「每題至少400 字、不要亂寫、不亂抄國外疾病」之要求為由,主張被告所出3 題彩色照片題目各加50分云云,顯然於法無據。
㈢、被告有無違反嘉義大學教師倫理守則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9條,拒絕色弱補救成績,且惡意諷刺原告不讀書並詛咒原告因色弱考不上獸醫執照,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益?
⒈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嘉義大學教師倫理守則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9條規定,拒絕色弱補救成績、惡意諷刺原告不讀書並詛咒原告因色弱考不上獸醫執照云云。然按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大學法第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亦經司法院釋字第380 號解釋在案。是教學自由之範疇,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等,均在保障之列,為大學自治之事項,其影響於學生權益者,所在多有,惟屬教學自由本質上之需求所生之當然結果,基於保障教學自由之本旨,仍應任由大學自治,不能反以學生有受教育權或學習權之存在,認在此範圍內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致失憲法對於大學自治設為制度性保障之規範價值(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947號裁判參照)。經查,被告所任教之國立嘉義大學對於被告是否違反教師法及教師倫理守則,前已提經該校104 學年度第6 校教評會審議,決議無此情事乙節,業據被告提出國立嘉義大學105 年3 月29日嘉大人字第0000000000號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63 頁)。又查,系爭試題對於原告作答之判斷影響甚微,堪認原告與其他一般生無異,而被告既身為大學教授,依前開說明,其就教學中之課程設計、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等,皆屬大學自治範疇而應予以保障,亦應予尊重,尚難僅因被告不給予原告補救成績,即認被告有違嘉義大學教師倫理守則第12條、第13條、第16條而構成侵權行為。
⒉原告復主張被告違反嘉義大學教師倫理守則第19條規定,惡意諷刺原告不讀書並詛咒原告因色弱考不上獸醫執照云云。惟據證人即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系兼職系主任蘇耀期於本院證稱:其曾陪同原告及其家長處理,以當老師的角度是勉勵的話,就是鼓勵學生要用功,若不用功會有某些結果;那次坐很久,我不記得有批評「色弱生考不上獸醫執照,無辨識能力無能力當獸醫師,無色弱獸醫,難道要在診間掛牌我是色弱獸醫」等語,即便有要以連貫性的思維,我解讀那是勉勵的話,當老師勉勵有各種講話,聽者解讀我尊重,但是我認為是勉勵學生的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5 至277 頁)可知,被告並無出於惡意諷刺原告不讀書並詛咒原告因色弱考不上獸醫執照,自難認被告就該溝通過程中有何不法侵權原告之權益。
㈣、被告有無於課堂中或私下提及原告申訴、訴訟等與課程無關情事,甚至主導同學網路上霸凌原告之元兇,或歧視色弱生,或為不實造謠,而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名譽人格法益?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課堂中或私下提及原告申訴、訴訟等與課程無關情事,此亦有106 年2 月23日上課錄音光碟可證,使原告遭受不瞭解實情之同學、教授之冷言冷語,被告甚至是主導同學網路上霸凌原告之元兇,或歧視色弱生,或為不實造謠,令原告名譽、人格受損,已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名譽人格法益云云,並提出106 年2 月23日錄音光碟為證。然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被告於106 年2 月23日上課錄音光碟,觀之該勘驗結果:「①0-35秒:男聲1 :組織……大腦,如果考……能夠準備問答題會比較……一般像這樣期中考考640 就不簡單,期末考考……那因為某些情形的狀況下,克漏字比較不會有爭議,一個格子一個答案,對不對?但是這基本上就比較沒辦法測出……怎麼樣?②35-55 秒:女聲:老師你說反正就是大概……那兩條……的部分……。男聲1 :不是課本上。女聲:依電影……。男聲1 :你要依電影出具奇怪的東西,預設答案,不是課本上。女聲:這種方式。男聲1 :好不好?③59秒-1分36秒:男聲1 :我一切都以課本為主,答案以這本為主。然後呢,如果有什麼心理輔導問題呢,我們學校有心理輔導師,請你去找心理輔導師,知道了嗎?譬如說課業輔導,要補習的話,學校有開補習班,1 小時2 千塊,你可以開補習班。女聲:好酷喔。男聲1:然後我們有提供學生成績不及格輔導辦法,然後你可以請專業的輔導老師對你授課,1 小時2 千塊。④1 分37秒-2分08秒:男聲1 :所以呢,我們的上下課時間就是,上課,準時上課,對不對?除非有調課,就是1 點20分開始到3 點10分,中間下課10分鐘。OK了嗎?上課時間,所有問題,如果要問的話,請到樓上系辦集合,不准進我的辦公室。因為那樣子沒有人證、沒有物證……然後我們在系辦那邊全部,好不好?沒問題了齁?沒問題齁?講完囉?⑤2 分9 秒-2分49秒:女聲:好。男聲1 :以免大家有什麼爭議,譬如說在某某地方、某某……說過的話……說過這句話。好,那如果有需要的話,你們可以找律師把那個問的問題把它轉成文字檔,然後我們兩邊對照,如果沒有問題的話就以這個文字檔為主,好不好?女聲:好。男聲1 :所以應該就是這樣,有什麼問題的話,我們就還是一樣會宣告,然後在課堂上面如果有不清楚的話,一樣我們到系辦詢問,不准再進我的辦公室裡面,因為那是私人空間,而且沒有人證,除非你帶……這些可以進來。好了嗎?⑥2 分50秒-4分1 秒:男聲1 :……就這樣子。怎麼樣?還有什麼問題趕快問喔。男聲2 :克漏字。(笑聲)女聲:換成英文……。男聲1 :考英文的喔。女聲:……我英文的克漏字……我每個都不會寫欸(笑聲、吵雜聲)。男聲1 :好了好了,我們不要有任何的跟課堂上沒有相關係的……出現,好不好?女聲:好。男聲1 :今天的話,我們的上課方式如果還有同學不知道的,就是由,跟學校老師那邊一起來準備,就是現在採用的方式要講的很清楚一點,大家不知道,現在流行叫做……的教學,另外一個叫做所謂的翻轉教育。⑦4 分2 秒-5分:男聲1 :所謂的翻轉教育,就是學生下課來問老師問題,然後上課自己來報告,那因此我們就是以標準的教學方式做所謂的最先進的翻轉教學法。知道嗎?所以各位就依照這個程序走,每一個人上台報告25分鐘,有沒有同學還不知道對不對?所以下課的時候由我們最標準的同儕評鑑的方式進行成績的撰寫,這樣佔10分,其他佔45分,大家都聽到了齁?如果回去要轉述的話,要一字不漏的轉述,否則這樣就違反著作權,我一定會告你們,知道了嗎?女聲:好。男聲1 :還有什麼問題?就是這樣45分、45分、10分,成績期中考一個禮拜內一定上傳,所以沒有辦法修改,有什麼問題的話,你可以打行政官司,就會繼續打下去。還有期末考也是一樣,你也是可以打行政官司,就繼續打下去了。我們已經跟各位講標準的、學校的方式在做。⑧5 分01秒-5分17秒:男聲1 :那每個人來看成績的話,因為個人隱私權的保護關係,只能看自己的,不可以看別人,知道了嗎?譬如說你某某某來看,你只能跟我說我學號幾號。然後不會公布成績,你要到網路上面教學平台上面自己去看,知道了嗎?⑨5 分18秒-5分56秒:男聲1 :沒有的話呢,沒有什麼問題的話,我們就要,怎麼樣?男聲3 :那個評分阿,成績自己用筆寫……。男聲1 :你要我幫你準備也是可以,我等一下去叫……還是你要自己拿一張?這樣比較正式對不對?女聲:要一起的?男聲4 :可是你要蓋印章,不然你們會亂寫。……男聲5 :……幫別人寫之類的,就幫別人寫?男聲1 :幫別人打分數,那我們就課前……課後……好不好?(笑聲)女聲:好,現在開始。⑩5 分57秒-7分7 秒:男聲1 :現在開始(笑聲、吵雜聲)上面有名字喔(吵雜聲)記得如果沒有來要去請假喔,我知道你們有一個沒有來,那個誰不是去,你回來囉?男聲6 :誰?男聲1 :那個誰不是去?女聲:戴哲楠(音同)。男聲7 :有。男聲1 :戴哲楠。男聲7 :有。(笑聲、吵雜聲)⑪7 分8 秒-7分50秒:男聲1 :都看好喔,你可以看到這上面是5、6 級,所以不可能講到1 、2 、3 、4 級,大家知道了嗎?也不可能選到,只有兩個空格可以打,對不對?沒有錯齁,所以我不可能點到其他人的,有沒有看到(吵雜聲)。好,張閔景,沒有答都不算……,男聲8 :有,……李應原(音同)、王郁秀(音同),女聲:有,陳博宏(音同),男聲9 :有,廖仲禮(音同),男聲10:有。」(見本院卷二第454 至455 頁),被告雖於該課堂上有提及成績不及格輔導辦法、成績無法修改以及救濟方式即打行政官司,惟綜觀全文語意,被告係在說明其課程的上課方式、考試方式、期中考及期末考不及格之補救等等及點名學生是否有來上課,此與其授課之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息息相關,難認被告有何影射原告訴訟情事或有點名戲謔原告之意味。再者,該錄音光碟內容也無法證明被告有於私下提及原告申訴、訴訟等與課程無關情事,或主導同學網路上霸凌原告之元兇,或歧視色弱生,或為不實造謠等情事。
⒉原告復主張被告在課堂上洩漏原告申訴訴訟隱私保密情事,造成學生網路加重誹謗,遭刑事起訴乙節,然查,縱使同校學生對原告為網路加重誹謗而遭起訴、判刑,惟此乃該同學個人之違法行為,自不得執此遽認被告是主導同學網路上霸凌原告之元兇。
⒊依上,原告並未舉證其前開主張為真實,自難認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名譽人格法益之情事。
㈤、被告有無未遵守承諾而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原告主張其於104 年6 月28日被告尚未送出成績前至被告辦公室提出成績補救問題,當時被告係口頭以原告出席良好、態度也有進步,言及考慮令原告就系爭課程之成績合格,然被告並未遵守承諾,已對原告構成侵權,且被告身為大學教授,且其既言稱「考慮讓原告及格」就是應該要給原告及格云云。然查,被告既曾言明「考慮」,而所謂「考慮」一般係指思量、斟酌,意即被告尚未做出決定,仍需加以思量、斟酌情形,並非承諾之意,原告顯然誤解被告所言「考慮」之語意,故其主張被告未遵守承諾而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難認可採。
㈥、原告請求被告更改原告大四下動物疾病學60分或以上補救並賠償,暨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據?承前所述,被告既無不法侵害原告前開所述之權益,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更改原告大四下動物疾病學60分或以上補救並賠償130 萬元(其中包括:①嘉義大學獸醫系於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為33,4 96 元;②嘉義大學獸醫系於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為33 ,496 元;③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9,063 元;④105 年度第一學期學分費2,620 元;⑤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學分費11,673元;⑥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11,255元;⑦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費553 元;⑧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11,808元;⑨106 年9 月1 日至106 年8 月31日租屋費60,000元;
⑩工作薪資1,026,000 元;⑪屏科大補修學分14 ,868 元;
⑫國考報名費用2,000 元,以上合計1,216,832 元,及精神慰撫金83,168元)暨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更改原告大四下動物疾病學60分或以上補救並賠償賠償130 萬元暨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或無必要,爰不贅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