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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交簡字第9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豐交簡字第9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麗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年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林淑珠女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1居臺中市○○區○○路0○00號」應更正為「林麗敏女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交簡字第95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