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交簡字第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豐交簡字第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麗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年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林淑珠女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1居臺中市○○區○○路0○00號」應更正為「林麗敏女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