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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豐易字第3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泳菖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振亦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436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豐簡字第5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廖振亦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57條、第287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林皓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易字第3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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