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豐易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振亦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436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豐簡字第5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廖振亦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57條、第287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林皓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