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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五五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無法送達」下應補註「而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五五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