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46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46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1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甲○○」之後補載「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又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嗣於93年1月12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又」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嗣於93年1月12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4年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1件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廖 穗 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 明 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台幣三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46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