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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1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永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永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永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2至3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89 號、102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附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永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1 紙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緯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15日下午5時 │102年02月10日下午5時│102年03月03日下午5時│
│                │許                  │許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47號           │字第107號等         │字第107號等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89號 │ 102年度訴字第93號  │ 102年度訴字第93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7月18日    │   102年06月28日    │   102年06月28日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89號 │ 102年度訴字第93號  │ 102年度訴字第93號  │
│      ├────┼──────────┼──────────┼──────────┤
│      │判    決│   102年08月12日    │   102年10月28日    │   102年10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第1941號定應執行1年,執行中│
│                │第1537號(102年執緝 │                                          │
│                │425執行中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1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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