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永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永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永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2至3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89 號、102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附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永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1 紙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15日下午5時 │102年02月10日下午5時│102年03月03日下午5時│ │ │許 │許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47號 │字第107號等 │字第107號等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89號 │ 102年度訴字第93號 │ 102年度訴字第93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7月18日 │ 102年06月28日 │ 102年06月28日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89號 │ 102年度訴字第93號 │ 102年度訴字第93號 │ │ ├────┼──────────┼──────────┼──────────┤ │ │判 決│ 102年08月12日 │ 102年10月28日 │ 102年10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第1941號定應執行1年,執行中│ │ │第1537號(102年執緝 │ │ │ │425執行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