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交訴字第1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交訴字第14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春彬
- 選任辯護人
- 林武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所為之104年度原交訴字第14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被告欄被告張春彬基本資料下補充「選任辯護人林武順律師(法扶律師)」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本院104年度原交訴字第14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被告欄漏載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林武順律師(法扶律師),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補充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