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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欣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韓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韓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韓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再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 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另曾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之總和2年2月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欣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01月19日       │105年06月30日下午5時│105年03月25日11時許 │
│                │                    │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7、240號、105 │字第1000號          │字第774、865、892號 │
│                │年度偵字第1394號(聲│                    │(聲請書漏載,應予補│
│                │請書漏載,應予補充)│                    │充)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166號  │105年度花簡字第417號│105年度訴字第268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10.31           │105.10.20           │105.10.31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166號  │105年度花簡字第417號│105年度訴字第268號  │
│      │        │                    │                    │                    │
│      ├────┼──────────┼──────────┼──────────┤
│判  決│判    決│105.12.05           │105.12.12           │105.12.0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3215號(改分106年 │第3395號(改分106年 │第321號             │
│                │度執更字第145號)   │度執更字第145號)   │                    │
│備註            ├──────────┴──────────┼──────────┤
│                │編號1至2所示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6號裁 │編號3至5所示案件合併│
│                │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8月確定。           │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                                          │1年6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03月29日11時許 │105年06月21日11時許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74、865、892號 │字第774、865、892號 │                    │
│                │(聲請書漏載,應予補│(聲請書漏載,應予補│                    │
│                │充)                │充)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68號  │105年度訴字第268號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10.31           │105.10.31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68號  │105年度訴字第268號  │                    │
│      │        │                    │                    │                    │
│      ├────┼──────────┼──────────┼──────────┤
│判  決│判    決│105.12.05           │105.12.05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第321號             │第321號             │                    │
│備註            ├──────────┴──────────┼──────────┤
│                │編號3至5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                │年6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